从李亚鹏诉新浪名誉侵权看公众人物的隐私空间


近日,关于李亚鹏怒告新浪网侵犯名誉权的新闻,代之其被指称与“王菲协议离婚”的绯闻继续成为各大媒体的娱乐头条。这回,李亚鹏为维护作为一名艺人本应享有的普通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愤而拿起法律武器,倒是为饱受绯闻、谣言、虚假报道、不实消息之苦的知名公众人物维权作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榜样。

 

李亚鹏先是被诬“劈腿”,后又被指称与“王菲协议离婚”,前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李亚鹏被推到了娱乐版的“风口浪尖”。李亚鹏在向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新浪网发出律师函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一怒之下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绯闻事件起源于此前某香港媒体拍到李亚鹏与苗圃拖手到餐馆吃饭的照片(后经证实是新剧《为爱结婚》的剧照),以此质疑李亚鹏与苗圃之间闹绯闻。对此网友反应强烈,纷纷斥责李亚鹏花心。新浪网更在当事人一方澄清之后,仍然发布“热点调查”,之后更进一步曝出“李亚鹏王菲协议离婚”之说。

 

李亚鹏在起诉中表示,新浪网的侵权行为,给他的精神造成了巨大压力,工作和生活上平添了无尽烦恼,并直接导致他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新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的全部侵权内容,并撤销所有与侵权内容有关的链接服务;判令新浪公开向他赔礼道歉,并以文字方式刊载于新浪网娱乐频道首页“娱乐要闻”栏目的显著位置,持续保留三个月。

 

李亚鹏为维护作为一名普通人的名誉权将不实传播的媒体告上法庭,当然凸显了其法律意识的强烈。但这里倒要讨论的是,李亚鹏作为一名知名艺人,其隐私空间和普通人是一样的吗?即便我国尚还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但依然并不影响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因为,出现类似的“新闻”似乎成为娱乐圈里普通寻常的事情。因此,李亚鹏的维权,我们当然无可争议,但当我们一方面在探究娱乐新闻的职业道德的同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在寻求公众人物隐私空间的平衡点。

 

——刘晓庆被曝当年背叛前夫与姜文偷情,怒斥虚假报道;张国立被无辜报道身患尿毒症,不久将息影;更有王朔大曝谢东为侯宝林私生子……诸如此类,绯闻主角无不是知名公众人物。但话返回来说,如果不是公众人物,又有谁去挖空心思“制造新闻”呢?或者即使曝一隐私、内幕、虚假消息等等,又有谁会去注意呢?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是公众人物,人们才会对其隐私好恶津津乐道,甚至从而更加“提升”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以此而推,作为公众人物,似乎亦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无奈之时,即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一般民众知情权的博弈。

 

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一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都值得义无反顾地保护,只是当我们在讨论公众人物隐私空间的时候,似乎已经默认了公众人物的公民隐私权要小于一般民众——也就是说,必须要“牺牲”一部分,只是我们不能精确地知道:底线在哪儿?

 

一个人一旦成为名人,必然会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常常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知情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众的一种好奇和渴望成名心理:好奇心是人类的一种天性,人生来就有探求周围世界的本能,人类的好奇心是为了认识世界,使世界为人类服务。除了个人努力之外,名人的造就也应当说源自于大众的这种好奇心理,没有受众就没有明星,这是显而易见的。渴望成名也是一般人所共同具有的一种心理,这是人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们往往将自己喜欢的名人视为楷模,并努力了解他们的情况,甚至将他们视为偶像,希望自己将来也能够成为名人。正是由于大众的关注,使名人脱离了其作为普通个体的属性,“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共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跟踪报道的对象。” 

 

因此,一旦成为名人,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他的一些个人隐私便成为了人们的谈资,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比如年龄、身高、个人嗜好、婚恋轶事等等原本纯隐私的事情,不再是秘密,大众有兴趣也有权利知晓。这实际上符合这样一种对等的价值理念:你通过大众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这些利益至少包括金钱、荣誉和地位,与此同时,你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赎买”这些可观的利益,这一代价就是牺牲自己的部分隐私权。这是两种利益的平衡,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理念。 

 

总之,当我们在在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在乎一般公众知情权的时候,对于传媒报道而言,就需要谨慎面对公众人物的隐私空间了。一般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否则,媒体报道一旦触及了公众人物隐私空间的底线,而刚好受害者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必将很容易再度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而对于此类案件,似乎没有单方的胜利者:媒体将对维权的公众人物抱有抵制、不满和少有应有之关注,使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曝光量为之一定程度减少,从而影响到其基于广泛名气上的“市场价值”;而另一方面,如因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实报道而被诉之法庭,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道德则将面临社会考验,这一点,似乎比公众人物的“损失”更大,因为毕竟公众人物资源有限而媒体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