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主张使用“社会理性”概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一概念本身存在难以界定的困难,即究竟何为社会理性?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定义的范畴。二是因为社会理性概念本身所容易导致的理论陷阱和缺陷。
首先,来看看理性究竟是什么?从启蒙运动与早期宗教主义时期的断裂来看,理性本身内涵主体意识的觉醒,它不仅标志着主观作为客观之映象的认知秩序的成熟,还标志着人与自然的分离;理性的形成不仅体现于科学对于宗教的胜利,还体现与人类科技文明对于自然的征服。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深刻思考理性之哲学起源,那么不难发现,它不仅根源于道德哲学对于价值判断的客观化趋向,也根源于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在现代性动向中对道德哲学的僭越。
经济学所信奉的理性,乃是特指那种在资源有限而需求无限的冲突之下,最大化的追求个人效用和利益的经济主体。这种定义严格地坚守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笛卡尔理性主义的立场。进而,由此所展现的人类社会的互动行为往往被相互竞争的交易关系所体现。尤其是在纳什对策论研究的“囚徒困境”最充分的展现。囚徒困境的难题之所以如此吸引经济学家乃至社会学家的关注,根本上在于它反映了一个带有根本性的社会科学问题,那就是“人类社会的秩序和结构何以可能”。如果说,理性和效率乃是经济学命题的两个根本支点的话,那么在“囚徒困境”中,这两个支点之间明显体现了一种无法调和的矛盾。
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笛卡尔唯理主义的立场出发,囚徒困境的唯一纳什均衡就是“不合作”,而且这个大案对于一次性囚徒困境难题的帕雷托解是不可替代的。似乎唯一合理的解决办法,就是将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转换为一个多次重复博弈的对策问题,在适度放开博弈者理性假设的条件下,通过允许试错、学习和讨价还价而在一个演化博弈的进程中最终找到一个博弈双方的“合作解”。我们暂且不许追究是否必须经由一个重复博弈的演化过程才能找到“合作秩序结构”的合理性,而要说明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谁是真正在判断我们是在“合作”还是在“竞争”的那个观察者?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在认识和研究社会问题是如何给研究者自己定位的问题,也即我们与社会以及社会问题之间是何关系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阐释性解释主要包括三种语言叙事范式:第一种是“【我语言】范式”,其思维基础是个人理性;第二种是“【我们语言】范式”,其思维基础是社会理性;第三种是“【它语言】范式”,其思维基础是中立的科学理性。
“个人理性”是一个典型的以“我”为观察者的思维趋法,它将‘我’排除于所研究的对象问题之外,作为一个外部观察者来思考,其判断标准如果不是纯粹的个人唯心主义,那么就必须是纯粹的个人唯理主义,它严格的依赖于一种将研究者自我外部化于社会问题的上帝逻辑来思考社会问题,通常在叙事方式上采用【我语言】范式。
“社会理性”则是一个典型的以“我们”作为观察者的思维趋法,它将“我们”作为所研究的社会问题之终极目标,进而作为借助一种群体主义的价值内涵来进行思考,而个人或是自我在这种思维趋法中则被置于一个从属的地位,其判断标准往往是群体唯心主义的或是群体唯理主义的,它严格依赖于一种以“我们”作为唯一合法且终极的主体来思考社会问题,通常在叙事方式上采用【我们语言】范式。
与前面两种趋法对应,【它语言】范式则更具有科学的色彩,它是寄由一种价值中立的观察角度对社会问题给予研究的思维趋法,往往在表征方式上体现为一种“科学理性”。“它”作为一种完全外部于个人和群体所处的社会的视角,对人类社会乃至自然界的一切现象给予阐释,“它”作为观察者在价值立场上完全中立于无数个“我”和“我们”之间,在逻辑描述上往往采用实证主义方法对事实和现象给予诠释,并具有明显的自然化特征。科学理性的思维趋法通常在叙事方式上采用【它语言】范式。
明确区分以上三种思维趋法的目的,在于有效界分目前我们积累的人类知识文明的成果,并找到一种更加理想的关于“社会何以可能”的答案。方法论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个人理性往往从行为学角度将人类行为区别为“竞争”与“合作”两种,这从经济学对交易行为关注的视角及其新近的转变就可以发现。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种二元逻辑的思维惯式对于人类的研究不一定就是真正合理的,它更容易让研究者忽视竞争行为与合作行为作为交易行为的一般性及其对于秩序之型构的功能。关于竞争行为的关注,在政治学的研究中起于霍布斯的丛林假设;在经济学中则起自斯密invisble hand 的比喻;在古典自由主义那里最典型的则是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的隐喻。个人理性在哲学方面的支撑,不仅来自于性恶论的假设,也来自于功利主义的盛行,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登峰造极。现代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将个人行为的动机和目标严格锁定在了最大化个人效用和利益的狭隘空间中,并将竞争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唯一形态。这种做法一方面是现代经济学发展成为最具科学色彩的社会科学体系,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经济学理论的研究逐渐转向对于一种毫无根源和现实经验的虚拟现象的智力游戏。
由于在行为视角方面的局限,现代经济学在不断高涨的声讨中,开始从对竞争行为的研究转向对于“合作”行为的广泛关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来自对于制度、组织、契约、社会问题的研究,也包括伦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新近的研究成果。浙大跨学科中心在最近几年中重点引入了桑塔菲学派对于社会复杂性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该所在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并有意识的将其视角和译介重点放在了“合作”和“秩序”等问题上,也是国内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动向。但是笔者对此有一个十分强烈的担忧,那就是“我们似乎正在从一个死胡同转入另外一个死胡同”。因为,无论怎样观察,在笔者看来,竞争与合作都是互动行为的两种表现形态而已,我们通常都只能是看到两种行为共生共存,但是无法看到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的状态,也无法看到只有合作而没有竞争的状态。所以,当笔者最初看到对于桑塔菲学派成果的译介时感到非常欣喜,一是觉得这种新思想和视角的引入对于我国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是一种重要的贡献,二是觉得它可能启发一种新的思维和冲击。但随之而来的担忧似乎比这种欣喜更甚,原因是浙大跨学科中心对于桑塔菲学派成果的译介某种程度上存在一种片面的理解。
桑塔菲学派对于复杂性的研究在科学背景上依赖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进步,比如量子力学、耗散结构和复杂系统理论的进展。他们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转向就是从均衡思维转向非均衡思维,从对简单封闭系统的考察转向对复杂开放系统的考察,从对结果的考察转向对过程的考察,进而从对对象的考察转向对关系的考察。这种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的转变,使得桑塔菲学派在成立只有10多年的时间迅速成为在全世界最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机构之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桑塔菲学派在经济研究方面的成果是与他们在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上的转换直接相关的,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关注他们在经济领域研究成果上的进展,而忽视了其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所具有的更加深刻的指导意义和价值,那么我们很可能处于这样一种尴尬的状态中:“我们似乎不自觉地将一只脚站在传统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的领地,而将另一只脚伸向了现代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的领地。”换言之,如果采用这样一种态度,那么我们即使希望实现一种科学的革命,那么这种革命也是不彻底的。因此,我们或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任务需要完成,那就是进一步深入的理解桑塔菲学派的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的真正立场和内涵,以及它将要引导我们前进的方向。
回到先前的问题,其实个人理性、社会理性和科学理性所对应的三种叙事范式【我语言】、【我们语言】、【它语言】似乎都是一种片面正确的叙事范式。换言之,它们都只是部分正确的阐释了我们所身处与其中的社会问题的事实,而没有任何一种叙事范式能够完美的诠释我们眼前所展现的社会事实。而真正理想的叙事范式则只能来自于三种叙事范式之间的融合和沟通。许多持有某种特定立场的人都总是对于来自其他立场的批判和指责十分敏感和紧张,他们对于这种批判和指责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排斥和抵抗,而不是尝试着去沟通和交流,这在人类文明和科学知识进步的历史中是最最深刻的教训。相反,我之所以主张要深刻认识桑塔菲学派的思维趋法和研究范式,就在于提醒科学研究者注意,桑塔菲学派的研究范式和思维趋法如果真的有什么特征的话,那么它无疑就体现为(1)对复杂性的敬畏和审慎考察;(2)开放性和多样性的叙事;(3)理论的延宕性。这三个特征也支持了我们对【我语言】、【我们语言】、【它语言】之各自片面性的判断。
笔者之所以一再强调对“社会理性”这一【我们语言】的思维趋法的警惕,并明确反对使用这一范畴,目的恰在于通过对于这一概念的扬弃,来实现一种叙事范式的融合和交流。对于那些坚决主张使用这一叙事范式的研究者来说,应该庆幸的是,我并没有明确主张某种特定的叙事范式之不可替代性,而是呼吁一种叙事范式的整合,并试图通过对特定叙事范式的缺陷的揭示来提升一种更为理想的智识叙事。因此,那些特定叙事范式的坚定支持者们应该真正警惕的,乃是那些主张用某种叙事范式替代特定叙事范式的企图。理论研究的真正困惑,不在于寻求解答而不可得,这种困惑恰恰在于理论之间彼此的包容性是否足够高。我们所身处的思维困境乃在于我们发展了一种奇异的认知能力:它帮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将个人独立与其环境——【我语言】,而又设定了每个个体必须从属于某种群体而无法超越——【我们语言】,但它的奇异力量却赋予了一种我们永远都无法摆脱的智力欲望,那就是作为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诠释我们眼前的一切——【它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