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对债权投资者的影响分析


  6月1日,酝酿了12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退市不顺畅的难题,进一步发挥市场经济在资产有效配置上的优势。从一定意义上讲,新破产法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将发挥经济宪法的功能一点也不为过。

  今后,市场化破产将接替政策性破产,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将使得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公正,破产重整也将给破产企业以重生的机会。作为公司债券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新破产法打开了制约公司债发展的主要瓶颈,改善了公司债券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将助推公司债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极为缓慢,市场规模偏小,与高速发展的经济、庞大的居民储蓄和广义货币(M2)占GDP比例较大的背景很不相称。制约公司债券发展的瓶颈有许多,法律保障缺失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破产法保障的缺失,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新破产法首先是引入重整制度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其次是扩大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第三是专业破产管理人运作,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第四是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破产法的出台,确实解决了企业债券的瓶颈问题。
  对于债权投资者来说,新破产法的实施无疑是件好事.毕竟,对于清收困难的企业,之前他们虽然也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清偿,但一般不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们收购的不良资产包里,多数是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而国企破产一般是政策性破产,破产变现的资金优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债权人几乎拿不到钱。随着承接不良资产方式的“市场化”,不良资产定价越来越高,这也就使债权投资者对后续清偿债务的要求越高。之前发生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多是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债权人付出了较高的成本,其能够实现的债权比例基本在20%-30%。不过今后有新破产法赋予的破产申请权和优先偿付权,债权人的偿付比例要求将会高于过去。何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阶段,他们从银行收购不良资产的成本也在上升,那么,再从其手中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下游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如摩根士丹利、花旗银行、瑞银集团等,成本可想而知,他们清收的比例要求也势必高于上述的20%-30%。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未来不良资产的清收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