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但我们对受贿罪的查处力度明显比较大,而对行贿者的查处却太少,太轻。
譬如郑筱萸案,郑筱萸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死刑,而我们却一直没听到关于行贿者被追究刑责的消息。原因何在?我觉得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现行法律对行贿罪的量刑明显较轻,且对于单位行贿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规定,致使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行为与量刑方面面临不少困难。其二,司法机关为便于打击受贿犯罪,往往厚此薄彼,只要行贿人坦白就从宽,一般不做刑事追究。譬如郑筱萸案,如果不是律师公布行贿者名单,谁会知道是谁把堂堂的药监局局长拉下了“马”?面对郑筱萸案,笔者以为,仅仅处罚受贿者,而无视行贿者的罪行,或者仅仅公布受贿者名单,显然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甚至可以说是对行贿犯罪的一种纵容。
按照刑法,受贿是罪,行贿也同样是罪。但不知为什么只“对受贿罪的查处力度明显比较大”,而“对行贿者的查处却太少,太轻”。两头的洞,堵一个,放一个,这洞能堵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