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砖窑“问责”中国工会维权观


黑砖窑“问责”中国工会维权观
作者:赵新月



山西黑砖窑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全国总工会专项工作组赴洪洞县调查案情,当地工会及时参与被解救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各地工会配合有关部门迅速清查本地小砖窑、小煤矿雇佣童工情况。应该说,工会在这场事件中站到了维权第一线。但是,黑砖窑事件影响之大、教训之深,无形中对工会维权观形成一种“问责”,同时,工会组织也需要自问,面对这场事件,今后怎么办?

启示之一:工会依什么“法”维权?过去,工会维权更多的是依靠《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各种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但黑砖窑以及类似事件告诉我们,对工人利益的侵害,并不简简单单是因为触犯了劳动法,或者说首先触犯的不是劳动法,而是劳动法之外的法律,比如《宪法》、《刑法》、《民法》、《收养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义务教育法》、《居民身份证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据笔者对一些发达国家工会维权法理依据的了解,在很多情况下,工会维权的依据并不是劳动法,而是其他法律。之所以造成这一状况,是因为在劳动场合、工作场合,工人的劳动权益往往是建立在其他权益之上的,比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平等权等,没有这些基本的权利“垫底儿”,劳动权就是空中楼阁。所以,我们没有必要简单认定工会就是维护工人劳动权益的,那就大大降低了工会维权的标尺。依法维权的所依之“法”,不能仅仅是劳动法,而应该是一切能够保护工人在劳动场所免受侵害的国家法律。只要工人的权益(不一定是劳动权益)在劳动场合受到了侵害,工会必须维护之,而维护的法律资源,可以据一切法律推而广之。

启示之二:建立联合维权新机制。正因为在黑砖窑、黑煤矿等一些恶劣劳动场合,对工人权益的侵害不仅涉嫌违犯劳动法,更涉嫌违犯《刑法》、《民法》、《收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乃至国家《宪法》,所以,旨在以维护工人劳动权益为主要职责的工会,在维权的能力上必然力有不逮,需要地方政府、劳动部门、公安、社保、教育、工商、税务、城管、新闻、工会、妇联、青年团等各个系统与部门间的合作,并建立起“联合维权”机制。黑砖窑事件的处理,就是联合维权的结果,但是,这种联合维权仅仅是暂时的、机动的,过后就“解体”。所以,当中国工会强调主动维权、科学维权、依法维权三大维权理念的时候,笔者认为还必须加强“联合维权”的长效机制建设,使对工人权益的联合维护,不因黑砖窑等恶性事件的到来而临时匆匆汇聚,也不因黑砖窑等恶性事件的暂时解决而骤然纷纷解体,我们需要建立联合维权新机制,它管当下,更管长远,我认为这也正是“建立工会领导下的维权机制”的本意。

启示之三:对待不同雇主需要不同态度。当下社会,劳资融合、劳资合作、劳资双赢、劳资和谐是劳动领域的主调,同时也是国内和国际工人运动的主题。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雇主是永远分为“左、中、右”的。英国工业关系牛津学派的代表人物理查海曼(Richard Hyman)在分析世界工人运动史时认为,工会对资方的态度无非是在政治斗争、市场谈判、社会伙伴三者之间依次转换,而工会自己则在政治工会、商业工会、整合工会三种身份之间各有侧重的循环往复。中国工会鲜明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政治工会的鲜明特点,其维权宗旨必须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相合拍,所以必须以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当下的维权标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只有在“劳资融合、劳资合作、劳资双赢”一种模式里找到“社会伙伴”的感觉,而是必须视不同雇主的“左、中、右”行为给予“左、中、右”的回击。中国工会自1995年起进行了至今为期12年的集体谈判制度大试验,积累了很多市场谈判的经验和教训。也就是说,它在试图建立一个“市场工会”,但由于市场经济的不发达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制约,这个“市场工会”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集体合同谈判制度基本是不成功的。同时,在以往中共领导的工运斗争中,也有足够的对付资本原始积累的政治斗争手段。也就是说,它作为“政治工会”历史悠久,但市场经济的建立又严重削减了其作为政治工会的合理性。现在,中国工会更多的是在建立“整合工会”的目标上努力,尽管其政治工会的属性惯性依然。所以,工会维权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与各种雇主的关系,针对不同雇主采取不同的政治斗争、市场谈判、社会整合策略,而不是一味固守和谐法则。特别是对黑砖窑、黑煤矿、黑雇主、黑势力,除了打击别无它途,这也是中国工会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针对不同雇主灵活地采取不同维权手段,或政治斗争,或市场谈判,或社会整合,是中国工会成熟的重要标志。



本文作者:赵新月  转载请注明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作者信箱:[email protected]
个人学术网站:劳工开物——劳工学术网http://www.lgk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