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职能的运用
前已论述了税收只有“增加国家资金,减少纳税人收入”的职能,简称“经济职能”。所谓的“调节经济的职能,也称税收杠杆或经济职能;监督管理的职能,也称监督的职能等,均不是税收的职能。而有的是国家对税收职能的运用。有的连对税收职能的运用都不是。
所谓调节经济或称税收杠杆,明显是对税收职能的运用,国外叫“税收政策的运用”。可以调节的不仅仅是经济。还可以是以政治为目的的,或关系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说它不是税收的职能:一是因为它不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保障税就调节不了经济,而只为取得社会保障资金。二是它不是自始至终存在的。税收产生之初就不存在调节经济的现象。有人说是那时没有认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其实是那时没有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现在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很高,不难设想,如果只按税法征税,没有任何的减免税,税收除了“增加国家资金,减少纳税人收入”外,还会有什么调节经济的作用。有的《国家税收》教材讲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时称,“税收参入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必然改变原有的分配关系,从而对经济产生影响”。这就是调节经济了。如果按照这里的逻辑,工资像税收一样参入国民收入分配,发工资也有调节经济的职能。
监督管理更不是税收的职能,也不是对税收职能的运用。同一本《国家税收》教材讲述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时称,“税收监督管理的职能是税收分配的保证。……有矛盾就有斗争,斗争的表现形式就是偷漏税与反偷漏税的斗争。为了保证国家依法、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为了切实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就需要加强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收监督管理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征税前的各项管理,征税后各种形式的检查以及对偷税、漏税、滞纳、抗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理而实现的”。这分明是在讲税收征管,税收征管与税收的职能完全是两码事。怎么能是税收的职能呢?连对税收职能的运用都不是!美国在“自愿尊从”原则下,完全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纳税,税务机关平时对纳税人并不管,每年只抽查2%,以严厉的处罚使纳税人“自愿尊从”。对98%的纳税人都不进行监督管理,怎么能说监督管理是普遍性的职能呢?
说调节经济、监督管理不是税收的职能,丝毫不是说我们不要重视对税收职能的运用。恰恰相反,我们从理论上搞清了税收的真正职能,正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税收的职能,从而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决定它的经济职能;税收的社会属性本质决定它的政治职能。对这两个职能的运用,可以作出大文章。正如《孙子兵法》所讲的,“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税收的两大职能,如果很好地运用起来,不也是“不可胜穷也”?可见,对税收职能的运用,是一门好大的学科,本短文无法胜任,笔者也无法胜任,需发动更多的力量投入研究。
关于税收的作用。对税收潜在的功能加以运用,潜在的功能也就发挥出来了。发挥出的潜在功能就是作用。因此,对税收职能的运用与税收的作用是同一个概念。无需再专门进行论述。如当前运用税收职能抗击“非典”——减免相关部门的税收,这时税收就有了抗击“非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