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上)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1人大法律委建议通过这部法律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于624上午经过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有望几天后提交表决。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2对劳动者单保护的立法宗旨不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规定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3事业单位人员有了保护伞

昨天提交审议的第四次审议稿修改了部分条款,使其可以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人事部和一些委员认为,目前事业单位对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聘用制,与企业全面实行的劳动合同制有许多不同之处,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需要慎重,建议本法的调整范围还是与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为妥。

  有些委员则表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果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建议本法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