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中)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4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两大痼疾,四审草案专门为此作了明确规定。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草案第三稿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在第四次审议时,对这些内容作了修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5用工一年不签合同将视同“定终身”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审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四审追踪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鉴于上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的担心。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