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法的“高效率”
我们优士阁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已升级为诉讼。穷凶极恶的华润置地物业公司对我们近300家业主分别提起了诉讼,形成了300多个诉讼案,我的第一个诉讼于春节的前3天,在朝阳法院的南磨坊派出法庭开庭。
法官以最惊人的“高效率”——不到20分钟就结束了庭审。
我一直以春节即到为女主审法官开脱,认为虽然庭审时间太短,但她一定在春节后会严肃地看看我的阐述全面的答辩状和所有证据的。
但令我绝对想不到的是,于5月底做出的判决,竟然以绝对简单的“答辩理由都不能成立”就了结了意义深远的麻烦之案!就此,我只能上诉,只为了告诉那些仍然不敬业、不认真工作的法官们:时代已变了,任何职业、任何人都必须与时俱进,都必须做出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才能得到认可,也才能生存!
我的上诉状理由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华润物业)严重违反的法律:
1、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76、77、78、81、83、84、85、87条之规定;
2、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第3、6、8、10、11、22、24、25、35、44、57、58、61、66、67条之规定;
3、违反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第2、3、5、9、10、12、14、15、17、18、21条之规定;
4、违反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第4、5、10、11、14、21条之规定;
5、违反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规定。
被上诉方三年来的违法行为和办公大楼脏、乱、差,服务态度恶劣等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这已使我们业主的经营和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二、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官法》和《法官行为规范》,大胆戏弄法律,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对实体法范畴只字不提
1、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和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
在第一次书记员主持的谈话时,本人已将《答辩并反诉状》交给他并强调本人提出反诉。在庭审时,本人同样强调反诉,并将《答辩并反诉状》当庭递交,但主审法官坚持要我将答辩状与反诉状分开,并说对反诉请求是否受理要做研究。为了表示对她的尊重,庭后,我将《答辩状》与《反诉状》分开并交给书记员时,书记员坚决不收,说已开过庭了,反诉不受理了。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视法律尊严,出尔反尔,耍戏当事人的行为,令人发指!
2、一审法官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本人在法庭上郑重指出了原告严重违法的系列行为和具体法条,主审法官摆出不耐烦的恶劣姿态,多次打断我的陈述,我指出“请不要不耐烦,本案涉及以后几百个案件的审理”。但主审法官根本不让我说。她的行为已严重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上述规定,有悖于法律职业操守。
三.一审法官工作敷衍了事,15分钟结束庭审
法庭上,本人多次强调本案的重要性,因为作为办公楼的物业服务公司,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及所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法规和政府规定,给我们作为办公用途的业主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所以,希望法官重视此案。
但一审法官对本人提出的请求,她竟然置之不理,一审法官根本不听本人在法庭上对本案重要性和复杂性的陈述,手里拿着笔玩着,对当事人不看一眼,缺乏对当事人的起码的尊重,竟然15分钟结束了庭审,是典型的敷衍了事的态度,严重剥夺了本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四、一审法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激化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
一审错误的判决使本办公楼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诉讼陷入了无限的恶性循环中。物业公司对2006年所有欠物业费的业主(200多家)都分别提起了诉讼,我们的矛盾已十分激烈,我们业主提出让被上诉人退出本大楼,也向政府部门提出了投诉。
但一审法官如此不严肃的审案态度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基础。
五、一审主审法官素质极差,对事实不做任何阐述,毫不专业、不敬业,严重违反《法官行为规范》
一审判决书的制作粗糙,鄙陋。严重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50条规定, 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部分的叙述
(1)表述客观,逻辑严密,用词准确,避免使用明显的褒贬的词汇;(2)详细分析说明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3)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第51条规定,对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及审理结果的分析论证(1)应当进行客观、全面、充分的说理,对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要阐述理由;(3)-------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等进行详细的归纳评判
第52条规定,法律条文的引用(1)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视情况尽可能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本案判决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没有事实认定;没有逻辑严密的认定;没有详细分析说明各当事人的证据采信与否及理由;没有说明证据如何证明了事实;没有分析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标准;更没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的说明。并对我提出被上诉人违反的法律置之不理,无视法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