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16)


  3、财政利益原则

  财政利益原则是指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如国家税收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收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省、地、县级的税收收入分别由各本级税务局征收。分税制充分体现了财政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纵观世界各国均实行中央和地方两套或三套税收体系,属于中央税收体系的收入归中央财政收入,属于地方税收体系的收入归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的各国,一般都设置中央税务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可见,财政利益原则已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但我国过去长期没有采用这一原则,而由一套征收机构既征收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也征收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从1994年开始,我国终于遵循了财政利益原则,向国际惯例靠拢,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这无疑是正确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某些税种的税法规定,至今还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应逐渐加以调整。

  4、经营地原则

  经营地原则与地域管辖原则有所不同,前者的"地"是指地点而不是指地域。经营地原则是判定属不属于某个地域管辖的标准。我国采取的税收管辖权原则,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居民,又采用管理中心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国际上也有采用经营中心地原则的,同时又采用管理中心地原则,这都不是不可以。我国税收征管管辖,为符合财政利益原则,理应采取与税收管辖权不同的原则?——经营地原则,即纳税人的经营地在哪里,征税对象在何地就应由该地税务机构管辖,纳税地点就应在那里。例如,企业所得税,就不是按照管理控制中心来确定征管管辖,而是按经营地来确定征管管辖,在经营地纳税;设在异地的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将已在经营地缴纳的税额扣除即可。

  以上原则都否定行业管辖。因为行业管辖是一种纵向的管辖,它可能跨越几个税务管辖区域,与地域管辖相悖,行业管辖与级别管辖也相冲突,因为级别管辖正好是对纵向管辖的划分。由于行业管辖是自上而下的系统纵向管辖,因而是不符合财政利益原则和经营地原则的。当然对特殊行业如铁路等,做出特殊处理,也不是不可以,但这只能是作为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并且这样的管辖越少越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应逐渐加以调整。但这与在一个地域内、在同一级管辖情况下,管辖按行业分工是不同的。如某市地方税务局下设几个征收分局,他们之间的职责分工按行业划分,这完全不涉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经营地管辖及财政利益原则。总之,行业管辖不能与上述几个原则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