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对媒体的限制与政府、媒体间的双重自律



    
    6月24日,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传出一个让人高兴的消息:在有关各方的反对意见声中,二次送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消息”的内容规定。此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媒体在这方面能起到重要的正面作用,禁止媒体发布这些消息,不利于媒体对谎报瞒报行为开展舆论监督。(2007-06-26 《中国青年报》)

    其实,现在能够走到这一步,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媒体的责任与对社会舆情的负责新的解释,而这样的一个解释所走过路程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媒体对一些突发事件,应该如何来对待,媒体是否一切都需要一招有关政府部门的通稿进行报道,或是媒体是处于社会职责进行了公开的报道,而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就把事情的原委捅了出去,因为是擅自就要受责,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媒体的权力。如果按照前述法律草案的规定,那么媒体即便是出于良心和社会责任感而报道真相,也会受重罚。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稿中删除了上述对媒体的不合理限制,体现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民间意见和公民权利的进一步重视,而如何对待媒体的披露,其实也是涉及到如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舆论的监督权力的问题,而如何是如此限制媒体,那么势必会使得大众的知情权受到限制。
   而至于担忧媒体的一些报道或是不实报道,以及有意掩盖实施真相的报道,或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的报道引起的,这些现象如果出现了,那么根据现有的一些相关的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也就是删除了对媒体“擅自”的条款,并不是媒体就不会受到制约和约束了。

    在这一过程中,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众,抑或是媒体,都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利益立场不同,而发生不良行为,但这不应当成为限制媒体发挥正常作用的理由,否则就是因噎废食之举。要知道,在防范媒体的不良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方面,我国在民法、行政法和其他管理条例中已经有了足够多的规定,它们足以让媒体自律并为其不良行为承担后果。

    不过当社会对媒体的期望值大大提高之时,并非是说媒体就不需要社会的监督和媒体自律了,也不能因此就放纵了媒体,媒体就只是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炒作,而是需要媒体更加客观、公正来履行媒体的职责。媒体的公信力信誉,更需要加倍的珍惜。因此,在我们看到删除“媒体不得擅自发布”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需要提高媒体的社会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新闻宣传纪律的约束。而从长远来看,对于广大新闻从业者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责任与义务之间权衡和操作来看,还是需要出台一部新闻法来一番进行监督管理。
    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删除对媒体的限制与媒体的自律并不相悖,而是需要媒体更高的素养,更敏锐的新闻判断力以及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更高的自律意识。删除对媒体报道的限制这既是来自上层对媒体的信任,同时也是政府有决心转变自己工作作风,和打造民生负责政府的自信的表现,而只有当媒体和政府能够在突发事件面前,具有处置的能力,和用于负责的精神,才会使得负责任的政府形象不惧怕媒体的曝光,而媒体更加客观公正的报道, 才能在第一时间起到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并且最终使得问题得以积极积极解决和得到正面回应。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