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与对策
(一)地域管辖
我国长期实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属于各级政府领导,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税收征管管辖也是完全按行政区划划分,这就存在与财政利益原则相矛盾的问题。我们知道,税收收入大部分是中央政府的,小部分是地方政府的,但具体税收征收机构却不是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而隶属于同级地方政府。因此,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随意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减少了整个国家的收入,包括中央政府的收入。因而那些年经济大幅度增长,而税收收入不能同步增长,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下降。这个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为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地、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应立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领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决定没有在全国全面实施。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中央的税收收入得不到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基于此,中央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务机构分设的改革决策,是英明之举。目前这一改革虽然运转正常,但国税局系统仍然采取按原行政区划的标准来划分管辖,各级税务局的行政级别都仍然与原政府部门的级别相同,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局长大都是从原税务局转过来的;地方政府对他们仍有很强的制约力,“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很大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是打破按行政区划划分管辖的原则,可设想将国税局系统按华北、东北、西北、中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八个地区设大区税务局,区局下设若干分局,每个分局下辖几个地、市、州、盟。例如,可没国家税务局青岛分局,该局下可辖青岛、潍坊、烟台、威海市。分局下设若干支局,每个支局辖几个县、市、区。例如,国家税务局蓬莱支局,下所辖龙口、长岛、蓬莱等。支局下设若干征税中心,负责税收征管。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只由最基层的征税中心负责。还有一点要说及的是,分局、支局的名称只指地名,而不应加上“市”、“县”等行政区划概念。如青岛分局、蓬莱支局,不应该是青岛市分局,蓬菜市支局,因为这个局不属于市,而是中央派驻在这个地区的。
在地域管辖里,还有对地域内纳税人的管辖和对地域内征税对象的管辖问题。纳税人有时与征税对象同在一地域内,有时则不然。例如房产税,有些纳税人与征税对象就不在一地。该纳税人有的可能在国外。可见有必要分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