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工被聘为陪审员谈起


近日,河南开封法院聘13名农民工为陪审员引发争议。“争议”一词,当然并非全盘否决,否则,就该说“引发质疑”了。

在我看来,结合这则消息的前因后果,其中的积极意义还是不容忽视的:积极的动机,积极的态度,积极的应对。法院认为——
其一,引入农民工陪审员,其目的在于在审判中增加民间力量,以弥补基层法院脆弱的公信力,增加调解机会,最大限度减低信访率,也算是与构建和谐社会一脉相承;

其二,农民工陪审员并不仅仅参与和农民工劳资纠纷有关的案件,而是要参与各种案件,以回应有人担心的农民工陪审员能否中立的问题;

其三,对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的问题,法院有计划对他们进行培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困难地区陪审员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批示,开封法院的做法也在情理之中。

 

看到这个新闻,我直觉地想到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我们国家的陪审员和人家的陪审团制度,仅为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其操作,其价值都是天壤之别。但开封法院在寻找农民工陪审员的标准时,其重要条件是“成年,遵纪守法,流动性不强,有威望”,从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角度,与国外陪审团成员的要求也似乎可以找到某些相似之处,只不过其中的中国特色之处是,对于开封法院来说,并不仅仅要求农民工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参与调解,而对他们更深一层的要求是,要做“调解员、宣传员,可以利用他们在民间的影响力,将诉讼消除在萌芽状态,减轻法院的压力。”从这个出发点来说,开封法院此举,的确让人玩味。或者说,大有引发争议的必要。

 

问题一: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为什么那么脆弱?

据说当地法官人手一本小册子,叫《基层工作网络联系名单》。这是开封县法院在全县70万人中,收集了全县600多名乡镇、村干部,以及乡间德高望重者的联系电话,建立了一个基层工作网络。当遇到难以调停的纠纷时,法院就会请这些人参加调解。因此,对于当地基层法院而言,调解比宣判的难度要大得多,要仅凭法官的力量,达到结案后,息事宁人,难度非常大。因为,基层法官公信力已经很脆弱。基于当地基层法院公信力薄弱,引入农民工陪审员的初衷是希望借用他们的民间威望来提高撤诉率,降低信访数量,通过更多民间力量来调停纠纷。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严重问题是:为什么基层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竟然是如此“薄弱”,如此不可信,而竟然要借助于农民工的力量?可见在此处,“农民工”的公信力显然要高于“人民法院”。如此严重的问题,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问题二:农民工的公信力就一定可信吗?

说到农民工的公信力,难道被聘用的农民工的公信力一定就可靠吗?这就要从此次受聘的农民工的渠道说起。开封法院选聘农民工,首先是从联系各大企业开始的,也就是此次农民工陪审员全由各大企业推荐上来的。既然选聘农民工担任陪审员,虽然法院一再强调他们会参与各种案件,但其重点在于参与解决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却不容怀疑。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由企业“推荐”上来的农民工陪审员,最终会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还是维护企业的利益。法院向企业联系推荐农民工陪审员,绝大多数农民工陪审员之所以得到雇主的配合,是企业认为有个员工“在法院”,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的利益。其中,有新当选的农民工陪审员就已坦言: “领导叮嘱我当陪审员后,一定要维护单位利益。”

 

问题三:选聘农民工陪审员是公平审判的尝试吗?

选聘农民工陪审员,其前提显然是基于劳资纠纷的突出,显然也基于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基于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认知,或许通过这种“不平等”才能更好地对于用人单位强势意义上的制衡,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问题是,农民工毕竟只是其中一个社会群体。在这其中,有人说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实际上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选聘什么样的人参与诉讼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审理中的公平。因为我们很清楚地知道,弱势并不能当然地代表着公平。何况,农民工这样一个社会角色也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弱势社会群体,比如: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等。

 

因此,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农民工陪审员或许是一个尝试的开始,虽然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意义相差甚远,但我还是不由自主地将二者联系到了一起。农民工陪审员的尝试表明,法院已经开始意识到民间力量中基于人性品格带来的善良、正义以及威望对于一个案件公平审理的度量,虽然还很不够,但毕竟较之过去,或许可以称之为一个小小的萌芽。

而从消极的意义上来说,仅仅有农民工来担任陪审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劳资纠纷案件中固有的当事人角色,我们很难相信他们一定就会代表着公平。我还是要重复那句话“弱势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正义”,在众多的劳资纠纷中,农民工的权益的确需要保护,但并非农民工的所有要求都代表着公平。

或许,更进一步的尝试可以向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中招募陪审员,不同职业、不同社会角色,不同的文化教育背景,社会地位,共同判断一个案件,或许会有进一步的可能接近公平。

——当然,在司法改革中的制度进程中,每一步的探索必将艰难,路很遥远,但毕竟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方向。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或许也很值得思考!“农民工”一词是否意味着其中的歧视意味。此次开封法院选聘的农民工陪审员拿到的任命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农民工陪审员”。的确,会让人感慨万千!在这样一个变革迅速的时代,“农民工”是一个职业,还是一个社会群体?

如果有“农民工陪审员”,那还会不会有“下岗工陪审员”、“残疾人陪审员”?一切事情在尝试的开始,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方向,或许很容易迷路。

 

总之,农民工陪审员的出现,真正表明了基层人民法院对自身公信力缺失的认知,让民间力量参与到审判中来,但愿能藉此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让法律在人民心目中,通过正义、公平的审判而变得更加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