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是公民财富的具体体现,存款的多少以及与之相关的利息收入往往直接或者间接反映了国民财富的收入分配状况。在国外,为了调节国民的贫富差距,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利息收入进行征税,将利息所得纳入征税范围。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银行利息税。近期,国务院将对取消或减免利息税作出最后决策。现在,我们来看看国外如何征收存款利息税?或许你看完后心中就有一个答案了!!!
一、单独征收利息税。
在大多数国家,直接对公民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利息税,从而形成了利息税和所得税分开征收的机制。这种体制的突出特点是简便易行,征税成本比较低,但其弊端在于忽略了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德国、日本、韩国、菲律宾都属于这样的体制。如菲律宾法律规定,菲律宾居民和在菲律宾的外国公民、外交机构和其它团体、机构在菲银行所存的菲律宾本币比索所得到的利息收入都要纳税,税率为20%;菲律宾居民的外汇存款,利息税为7.5%。
二、与所得税合并征收。
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将公民的利息收入与所得税(个人所得或者资本利得)合并征收,并实行综合累进税率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不单独对利息进行征税。这种做法的突出优势是公平税赋,因为个人的各种所得项目皆纳入累进税率表中,所得汇总和税率累进均符合按支付能力纳税的原则,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赋进行了公平分配。如瑞典通过资本和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股息、债息及房租等收入),都要缴纳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
三、不对利息收入征税。
很多国家并不对利息收入征税,目的是鼓励人们储蓄,使储蓄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存款,促进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俄罗斯、埃及、巴西、阿根廷等都属于这种体制。如埃及法律规定,埃及公民和在埃及的外国人,在埃及本国银行或在合资银行的存款利息一律免征任何税收。
尽管从理论上讲,通过征收利息税,国家可以引导居民降低储蓄率,调动社会资金用于消费和投资,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等。但征税可能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失灵等负面影响。因此,很多国家在对利息进行征税时,通常都要实行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的机制,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一是对相对贫困的人群减免税。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上,区分了不同的情况,使得低收入人群可以少缴或者不缴利息税。如德国征收利息税时主要是对存款多和利息收入高的人征收,对于小宗存款、利息收入少的个人,则可由存款银行提出免交利息税。而在一些国家,则对老年人和残疾人所获得的利息实行减免税。
二是对涉及民生的某些事项减免税。如英国居民的国民储蓄计划取得的全部利息免税,银行和建筑会社5年定期存款利息免税;还有的国家对邮政储蓄实行免税。
三是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实行公平的税率。在对利息所得与所得税合并征收的国家,通常都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累进税率制度,负担能力越强、财富越多的人将承担更高的税收成本,在这种机制下,人们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将纳入到全部收入中去,按个人所得额的规模大小,设计不同档次的累进税率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从而体现税收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