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过期药致患者终生残疾 家属10年艰辛上访


 2006年3月,国务院亲民总理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他最觉得痛心的问题是“还没能够把人民最关心的医疗,上学、住房、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解决得更好。”

   2007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并讲话。她强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用上放心药。

 

   11年血与泪的上访路

   高全忠,男,59岁,家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王村。

   1996年11月9日,我因患病经乡村医生诊治两天,病情已逐步好转,11月11日,郊区医院姜英群、晋长青医生,亲自到我家许诺15天保证治好痊愈,决不留后遗症。当时急于把病治好,加上医院是国家的,医术水平一定高,就相信了他们的话,哪知这一去却留下了终身残疾!

   我11月12日入住郊区医院,在前六天既12日—17日治疗期间,姜英群医生用赵华善医生出售的过期药(报告材料供认:该药是赵华善医生其父曾患脑梗塞,已康复,治病时剩下的“脑活素、复蛇抗栓酶”)为我治疗,服用该药后,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了头痛脑胀,心慌气闷紧张,不思饮食、昼夜不眠、大便不通、小便浑浊、气味异常,血压、体温均极为不正常,差一点见了阎王,妻子韩召娣见状,多次找姜医生询问原因,姜医生只是支吾不答,经追问,他只好停用此种药,这才改用医院同品种药,并胡乱给服用了“脑梗无关的其它药物”山楂丸、四消丸、通便灵……至此,医院延误了治疗病人的最佳时间,让我延长住了40天院,花费5000余元,最为更为伤心的是医院使用过期药,导致我终身残疾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给全家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精神负担以及心灵创伤,给我带来了终身的灾难。

   过期失效药案发后,姜医生知道使用过期药事情败露,狗急跳墙,凶心大作,用医技手段,再次置我于死地。妄图杀人灭口,12月1日上午一上班,就慌张来到我病房,在我头部、左肢扎下数支钢针,并配药,让其他人员给我输液、穿刺,他来不及拨下针就逃出医院(逃跑月余才返回医院)。中午时分,我突然头疼不止,越疼越重,全身抽搐打颤,血压急剧升高,眼看已奄奄一息,及时呼叫院长及医生等人,经及时抢救才幸免于难。

   11月23日夜,我妻子韩召娣找到院长牛海苏家,向他反映了医生使用私人药给治病情况,并要求查处。牛院长说:“医院有规定,决不允许用私人药给患者使用,我一定要查清处理”。随后,韩召娣又向郊区卫生局反映了该情况,卫生局一直没给答复。

   1997年3月6日,经我妻子再三追问,医院召集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当场,该科主任吴连芝、医生杨海岩证实,在我住院前六天,输用的全是赵华善出售的私人药“脑活素、复蛇抗栓酶”,除输用后还剩8支脑活素,2支复蛇,住院时的原始医嘱,院长让杨海岩医生全重新改写,我方提出医院应交出剩余的10支药,用来作质量鉴定,并退出医药费及住院费用,赔偿一切损失,当天没结论。

   3月10日,妻子韩召娣找到院长,他说:“你反映的问题已查明,情况属实,前6天给老高输的是赵华善给他母亲用过的好药,就是过期了,如果治疗时有一种好药,后果也不会这样惨,剩余的那10支药我已全部收回保存,不能给你,你不要再跑了,等我派人到你家处理好啦”!

   3月14日,医院派晋长青到我家征求处理意见,并说医院尽量满足你的要求,结果,医院说我要求条件太高不能答应。

   第一次为取得证据,在医院的欺骗下签的调解书

   5月28日,医院院长、书记同郊区司法局律师乔海棠,他们一起欺骗我,认为我是农民老粗不懂法律,作了一次非法而又不公正的调解,仅将治疗所用的过期药款808元退还给我,并奖励我老伴举报私人药有功,发给奖金300元,同时不许我妻子向外宣扬这件事,如泄露此事,罚我现金1000元,当场让律师写了调解书,让妻子签字,妻子明知该调解不公,但为取得仅有的证据,只好屈从签字。

随后,我向郊区卫生局提出书面查处,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我做病残鉴定,局长未经查问,当场说道:“这件事构不成医疗事故,你不听好人劝,你要鉴定是不存好意,我的意思让医院赔你点钱算啦”。此后,再也没同意查处或鉴定信息。

   卫生局不给组织医疗鉴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8年3月,我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起诉到一审法院。局长、医院院长对我的诉讼施加压力,采用卑劣手段,亲自乘专车两次到我村散步流言蜚语,更恶劣的是在6月15日一审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时,让其代理人律师乔海棠在法庭公开漫骂我老伴。说我妻子整天在外东奔西跑,以告状为名不行正事,对我妻子进行人格侮辱,侵害人身权益,法官任其横行,听之任之。并判我诉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我和妻子含冤忍辱,上诉至二审,本想到二审会比一审公道,谁知二审法官更是腐败透顶,执法违法,依法谋私,把我的案件作为和医院交易的砝码,法官从中渔利,做出有利于医院的枉法裁定。法官还公开对我妻子说:“你告的是行政长官,我就得护着点,如你告医生,我决不轻判,我妻子持裁定找到人大,人大也无表白,只是签字又推回中院,中院又以“司法建议”将我案推门在外,致使我案长期处于无人接管状态。

   被逼无奈,妻子跑到太原,投诉至省公安厅五处一位处长接案后说:“你算找对了,我处就是专管查药的,我保证给查清办妥,你也别去立案啦!你回去准备点费用,在家等候我给办好了,该案受理一年之久,几次逼我交5000元费用,查处无结果,办案人员到郊区医院走了两趟后,却将我抛开不管。

长治市出具的医疗纠纷鉴定书上面盖的只有市卫生局行政公章 

   1999年6月30日,我妻子韩召娣再次去市人大,要求帮助要出药证鉴定,市人大致函,要市卫生局两个月内作出鉴定,市卫生局迟迟不答。两个月后,2000年2月16日,郊区卫生局编写一份“关于招弟医疗纠纷一案的报告”应付人大,人大面对“报告”一言不发。

   郊区医院,卫生局在层层保护支持下,气势更加嚣张,将我视为眼中钉、肉中刺。

   1999年11月30日下午,我拖着沉重的病体,到郊区卫生局找局长,局长避而不见,5点余,局长亲打电话,让医院派人用车将我接往医院住入急诊室。

第二天下午,局长派卫生局门卫贾双贵与我座谈,贾双贵软劝硬唬,逼我签字了案或回家罢访。

   第三天晚,我刚躺下,卫生局就派两个人打开屋门黒灯瞎火入室,说是来看我,其实是来吓唬我,但都未能奏效,医院见势不妙,露出了狰狞嘴角,使用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卑鄙手段,数九寒冬(十二月中旬),大雪纷飞天气,五天不给我饭吃,三夜不给我被子盖,有一夜甚至将床搬掉不让睡觉,其目的是想将我冻饿于死地,妻子得知后,冒着风雪,奔走在郊区至市区冰滑的油路上,无数次滑倒爬起,摔的浑身是伤,急忙跑到市纪委和省“三讲办”告状,“三讲办”责令区卫生局一星期内作出鉴定,区医鉴委被迫一星期迫写了个不以专家为准的所谓鉴定书《专家们没给签字》。

   市医鉴会受我重鉴申请后,久拖半年才草率地作了一下鉴定,我们提出查看病例及用药情况,医鉴委说我无红头文件,不能答复,鉴委也只作技术鉴定,其他一律不管。鉴定会途中一专家却说了一句“病历记载,10天共用92支脑活素”,我不解其意。据专家鉴定为:本纠纷因由为药物所致。刚上任的新局长为此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我案的鉴定结论,与会者认为“既是药所致,就应查清用药实况。”局长当众表态:医生敢瞎干,我就要为民办点实事,耍耍我这一斧子砍他一砍。”立下令,让药械科进行查药工作,案查实后,予以写结论时却遭到郊区保护伞的阻挠,局长赵坚耍斧骗写了个“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伪鉴定书,而专家不签字,鉴委会不盖章,卫生局作为行政单位代为盖章。

 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

   2001年2月,我妻子跑到省城太原,找到省卫生厅,省厅接受了再鉴申请,于四月作出鉴定,该委将医院用药等情况弄清后,面对改写的假医嘱,处方,在鉴定书上以含蓄的医术术语作鉴语《见鉴定书》,会后指导我到药监局投诉。

   省药监局答应受理此案,并派专人亲自查处,案子拖了一年之久,妻子10多次到太原追问案子进展情况,药监局不但不给解答案情,还反说我妻子是个老上访户,提包里装的满满的,什么材料都有,又到药监局要材料,没门,药监局一个字也不给你。无奈,妻子被逼到首都北京找到国家药监局,国家局致函省局还是无济于事,尔后,省药监局面对我递交的多份材料,经再三的追问下,草草写个“情况答复”,说我诉“医院用过期失效药”无依据。

   2002年9月,妻子又找到国家药监局投诉,要求国家局查处,国家局信访将我案转到市场司稽查处,该处通过电话要我将材料留给信访办转,回家等信。一等几月,不见信息,12月23日,我将所有资料共30余页寄给国家药监局。

   2003年3月,妻子到国家药监局又把全部材料亲自交给稽查处领导,该领导亲口答应受理我这案子。

   受案必须立案,天经地义,一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国家药监局,受案不立案,颁法不执法,自己受理民诉冤案,不作自己的立案决断,不能秉公办案。

   例如:2003年6月18日,该局将晋药监稽查函(132号)转邮于我,以此来作为国家局审理我案的结论。这难到就是国家局办案的职能吗?地方如果都依法办案,谁还会到国家局反映冤情,民冤诉至国家局却无人查处,这是何故?民又该到何处去诉,有谁来作结论!

   2007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会上温总理将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定性为“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      

   在这个典型腐败官员领导之下的药监局,谁能听到我这个老百姓的痛苦呼声吗?

   公民人身权受到侵犯或伤害,有谁来维护,以什么作为保障,国家颁布的法律无人执行还有何用。

   一家国立人民医院,公开使用私人出售的过期失效药,延误治疗致我终生残疾,并且还三番五次利用各种手段致我于死地,医院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医务人员又不犯法,这是哪家法律法规所能允许的?为什么一件简单的案件,一拖就是11年,至今得不到查处!反之,地方政府对无故受害者上访喊冤者却横加压制,发布不让上访公示,实行村、镇联合,长期监控。

   依据宪法及各种法律法规之规定,请国家相关单位和领导依法督查此案,早日替我作个公论。

   要求领导将我在医院的用药(前六天用私人药)按“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管理要求查清。

   本案已被最高检察院受理,请求最高检领导尽快督促解决。

                                               投诉人:山西省长治郊区老顶山镇王村高全忠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对长治市乱作为的批示

 

  多家办案单位推诿扯皮

   1998年6月17日,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郊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高全忠与医疗单位发生争议后,应报请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因此状告郊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998年8月28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长行终字第014号《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高全忠要求卫生局组织对其治疗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追究卫生局的行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长治市郊区卫生局既没有权利也无义务组织医疗鉴定委员会对高全忠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时,法院也无权追究卫生局的行政责任。郊区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1999年6月30日,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至中院。

   1999年7月20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长治市郊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内容为:发现高全忠医疗事故申请对象有误,特建议你委对高全忠服用过期药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0年4月1日,郊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为:医院在为患者治疗时未使用过期药品。医生使用私人药品是医院管理不严造成的,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1年4月27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晋医鉴字(2001)第13号《山西省医疗纠纷鉴定书》,结论认为:该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⑴医院用药管理不严;⑵医嘱和处方书写不规范。

   2001年2月15日,长治市卫生局药械科关于对高全忠申诉案《情况答复》,意见为对有关药品失效之说,无确切证据,发现使用该药未对病人的治疗恢复产生不良影响。

   2000年,长治市郊区卫生局给市药监局函,内容为:赵华善购药原始发票查不到,故无从认为所使用药品有假药的依据。

   2002年4月15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郊区医院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调查答复:经长治市卫生局再次调查取证,郊区医院使用过期失效药没有事实依据。

2002年6月18日,长治市卫生局给市人大汇报函,《关于郊区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情况汇报》,经市、省鉴定结论仍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2年7月30日,长治市郊区信访局作出《关于韩招弟信访案件的终结公示》,公示内容为:韩召娣反映丈夫高全忠被主管医生使用私人药品,导致病情加重问题,经医院调查部分属实,该医生虽然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但不是因药导致病情加重。韩召娣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应息诉罢访,不再继续上访。

   2002年9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发出晋访字(013233)号函,内容为:中共长治市委:韩召娣来省上访反映:医疗纠纷一案,院方显然无理,应予追究,你市“公告”之举应慎用,如无实际意义还是不用为好。

   2002年12月20日,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纪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关于对韩招弟上访问题的情况反映》,镇纪委报告说:对于韩召娣医疗纠纷一案,镇党委多次作思想工作,同时实行镇村长期监控,近期,又发现本人有到省上访的迹象,鉴于韩召娣上访情况,我们认为其本人是有一定理由的,因此,特请示区委、区政府,应尽快责成区信访局、区卫生局、区人民医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予以处理,我们将积极配合。

   2003年5月7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晋药监稽查函【2003】132号,关于郊区医院使用“过期失效药品”调查答复:经长治市卫生局原药政科进行调查,郊区医院使用过期失效药没有事实依据。

  

 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无数次开信 

 2003年6月18日,国家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作出稽函【2003】382号,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晋药监稽查函【2003】132号作为答复。

   2004年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接待室发出(2004)国食药监信字004号 《信访专函》内容为:高全忠、韩召娣夫妇:首先对高全忠的病痛表示关切和慰问!鉴于事发当年所使用《药品管理法》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故你们的请求事项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00年2月16日,长治市郊区卫生局《关于韩招弟医疗纠纷一案的报告》市卫生局:我们认为:

   一、长治市郊区人民医院的整个治疗过程基本无误。患者入院治疗达到了治疗目的,病情完全控制,并明显好转。

   二、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生私人药品时间,违反了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未给患者治疗疾病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而且此事已在郊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海棠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书,我局认为此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在韩招弟医疗纠纷一案中,医院医生的违规行为虽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任何后果,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规定,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依据法规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卫生部副长顾英奇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记者问:顾英奇说: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关善,一些医务有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过失等原因。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况。

 

  

 满脸沧桑的韩召娣走在京城上访梯级上 

  

     法律一定会给一个公道

  韩召娣说:“通过10多年的一次次上访,我知道上访要具备一定的头脑,无赖的脸皮,强健的体魄,还需要有足够的财力。对于我和家庭而言,除了自己身体勉强之外,其他的我全不具备。每次到太原、北京都是打算多待些时日,可身上带的盘缠本来就少,只有忍饥挨饿,天天啃馒头、喝开水,有时候只能喝点凉水,甚至连澡都不洗。熬到最后,只剩下买一张返程车票钱时,才决定回家。可是,我一次次地跑北京,也不知道有多少次是有效的,也不清楚我家中发生的悲剧对那些官老爷那麻木,冷漠的心灵是否有所触动。每当想到这些,我的眼泪情不自禁的流了出来。此案能否公正合法解决,取决于国家法律是否被滥用,我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解决好自身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感到自己无法回家面对丈夫那满怀希望的眼神,还有那些被郊区医院用过期药治疗导致残疾的其他病人,无辜受到伤害却至今未得到补偿的人。我坚信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法律对那些用失效药害人的犯罪分子绝不留情况,近日,原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害民之人严厉制裁。我丈夫身受过期失效药所害,此案虽经10多年来上访始终未得到公正处理,虽然经办此案的个别人一时间有意违背了法律以及做人的道德和良心,在当今党中央胡总书记提倡的和谐社会及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相信他们的良心会复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