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7)


  

  2.税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出了规定。税收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一部分,应按该《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税收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因此在拟定税收行政法规时,在名称上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从我国已有的税收行政法规的名称看,有“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也有“办法”,如《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立法实践中,还有“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一种比较普遍使用的法规名称,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叫“则”的法规性文件较多,有“要则”、“通则”、“准则”、“规则”、“守则”和“细则”。“细则”的特点或者说基本点有两个:一个是它必须是某一个法律或某一个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不能独立存在,即不能规定创设权利业务内容,只能是某一个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具体化;另一个基本点是细,“要则”可只规定要点,“通则”可只规定一些通行的内容等。“细则”就是要细,不细就不好称之为“细则”。

  (2)税收行政法规规划和起草:

  行政法规的制定一般应按照规划进行。规划分为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先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如税收行政法规的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财政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审定。审定后的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列入规划的税收行政法规由财政部负责起草。起草行政法规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都要作出规定。起草税收行政法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定和发布:

  税收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财政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其他有关树料,上报国务院审批。上报国务院的税收行政法规草案,也报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

  税收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

  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税收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

  3.税收规章制定程序:

  税收规章由财政部制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财政部制定税收规章时国家税务总局应参与。

  (1)税收规章的规划和起草:

  税收规章应列入财税立法规划中,财税立法规划分为年度规划和中长期立法项目计划。财税立法规划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税收规章的制定一般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国家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由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或规定;二是根据财税工作职责和客观需要而制定税收规章。以保证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的执行,以保证国家预算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