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金,男,65岁,黑龙江省克东县人,会计师,提起自己14年前的执行案他气愤的说:“老百姓不懂法还情有可愿,而法官不懂法,法院有法不依,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发生在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由于个别法官造假确实闹出了大笑话。法官授意书记员造假“借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院作为执法机关对此却不予纠正,导致了王升金财产执行案屡屡得不到执行。法官造假是怎么造的?法院依据的是什么?他又是怎样制出错误的法律文书的?为此笔者通过当事人叙述,查阅材料得知了案情的来龙去脉。
这是法院依据假“借据”下发的“支付令”
令人想不到的是,就在该案即将实际执行时,克东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5日突然下发了一份(1993)07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内容是:“被申请人夏月治、夏绍武,在1992年1月30日欠申请人于景奎款24114元,有借据为证,要求夏月治、夏绍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于景奎欠款。”致使王升金执行案无法执行。
当王升金案在执行期间,突然,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王升金当既感到十分茫然。茫然之余,王升金了解到法院这个“支付令”的背后隐藏着法官制造假“借据”的黑幕。
据查,1993年7月初,王升金诉夏月治欠款一案即将执行,被执行人夏月治为阻止执行,便找到克东县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张万林法官与之恶意串通,将可执行的房屋蓄意转移到他人手中,目的是使王升金虽然拿到判决书,而得不到房屋,只能永久空守着一纸判决书。
当夏月治与法官张万林密谋后,张万林随后指使法院书记员刘永洁写出两份假“借据”,其两份借据的数额均为12057元,将房屋抵押给于景奎,其签字时间均为92年1月30日,借款人在两份借据中,没有夏月治的签字,只有夏月治的印章,另一借款人夏绍武的名字是书记员刘永洁代签(夏月治和夏绍武系父子关系),随后,张万林又指使书记员制造出的一份假“协议”用以阻挠王升金执行案,就连“支付令”送达证上的收件人签名也是书记员刘永洁所签。经过庭长张万林法官的精心策划,一份人为制造的假“借据”工程就这样出炉了。
这是法官造的假“协议书”
当法官制造假“借据” 的事实被王升金揭穿之后,克东县法院为掩人耳目,依“支付令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名,于1996年12月12日下发了(1997)民督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1993)7号“支付令”,并在1997年5月14日下发了责令于景奎返还房屋的(1997)20号执行回转“裁定书”。
虽然如此,而克东县人民法院仍不对“执行回转”的房屋执行给王升金。1993年7月份,克东县法院开始执行王升金一案,至1997年,4年过去了,王升金合法的债权落实仍杳无音讯。然而,不知是王升金的执着精神感动了上苍,还是王升金的逐级申诉触动了法院的神经,使王升金冰冻了三年的执行案有所解冻。
根据以上事实,无论是克东县法院从先期的“支付令”,到2002年的调解书以及2004年的民再字第8号判决,其所依据的全是法官张万林、书记员刘永洁制假造出的假“借据”,形成的诸多错误的法律文书。因此,假“借据”这一证据前提虚假,所导致的判决结果必然虚假。
王升金手捧着由于法官造假导致至今未能执行的判决书老泪纵横
王升金最后说:“由于克东县法院法官的造假,导致我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此案在14年前就应得到执行,然而,14年过去了,我直到现在仍然拿着一纸没有得到执行的空头判决书。我在不停地申诉、控告。期间,克东法院老的领导走了,新的领导来了。我又对新领导寄于厚望,希望他能秉公执法。结果呢,新领导对法官造假文书视而不见。像这样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法院,谁能相信他会秉公执法办案呢?当法官造假行为暴露后,为掩盖错误事实,让造假法官得以逃避责任。从此点看,不是法院领导和法官不懂法,而是法院没把国家庄严的法律用在正地方,面对法官的错误以及法院的屡屡庇护,我真不知漫长的申诉路何时才是尽头?然而,无论今后申诉之路有多么漫长,执行一案遇到多大的阻力,我决心和造假法官斗争到底,我坚信在国家大力治理司法腐败的同时,我的执行案件迟早会见到胜利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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