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惩治腐败上,中央领导人是想了很多办法的,如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简称“八项禁令”)。又在郑筱萸伏法两天前的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利剑直指10种新型受贿犯罪。
种种迹象表明,党和国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但惩治腐败,必须坚持法律的严肃性,绝不能搞“花拳秀腿”。大限已期满,有没有人根本就没有交待自己的问题呢?大限的效果到底如何,中纪委应该比老百姓清楚得多。如果问题没有交待的一旦被查处,应该怎么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