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印花税是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分别为:各类合同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营业账簿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2、税目和税率
印花税按不同的应税凭证,确定税目和税率。
(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承包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计税,税率为0.3‰.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账簿分别按加工承揽收入、收取费用、运输费用和所载金额计税,税率为0.5‰.
(3)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分别按租赁金额、保险费收入和仓储保管费用计税,税率为1‰.
(4)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税率为0.05‰.
(5)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税率为每件5元。
(6)股票交易,按成交价格计税,税率为4‰.(B股为3‰)
3、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或者凭证数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或税额标准计征。计税公式为:
(1)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税额标准(5元)
(十九)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2、税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取得的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减除支付的地价款、开发成本和各项费用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税率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税率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3、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和适用税率计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30%+增值额×40%+增值额×50%+增值额×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