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已征收的国内税实行部分或全部退税或免税的税收优惠。对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政策,其目的在于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不含国内税的价格向国外输出商品,扩大出口贸易。但是,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些国家并不直接给予出口货物免征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产品计征,待产品出口后,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其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免除或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税,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数额的,将不被视为补贴而被限制采用或被征收反倾销税。根据这一规则,出口退税可以部分退还,也可以全部退还已缴税款,但不得超过原实际缴纳的国内税款的数额。因此,各国政府为最大限度地鼓励产品出口,普遍采取了退还出口产品从最初流转税环节到出口环节累计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的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普遍实行了对出口产品退税或免税的政策,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极少数产品外,出口货物全额退免国内税款。
(1)出口退(免)税的原则。为尽可能鼓励产品出口,同时又不违反有关政府贴补的规定,中国对出口退税采取“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即:凡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特定出口不退税的产品外,在国内生产环节征收了多少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报关出口后则退还多少税款;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环节没有纳税的,报关出口后不予退税。
(2)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中国现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以下8类: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③有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
④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和合资连锁企业。
⑤外商投资企业。
⑥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⑦指定退税企业。
⑧特准退(免)税企业。具体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在国内采购境外投资的企业;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和列名钢铁企业;出境口岸免税店;机电产品出口中标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对外进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