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集中制科学性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基本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基础上的民主”两者的结合,但笔者近来思考:"民主上的集中"和"集中上的民主"两者是如何体现和怎样代表最广大的人民利益的?为什么就会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问题。此时,笔者在此肤浅的说明一下为什么民主集中制不一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首先,我们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上来谈谈吧,即是在选举人民代表的过程中,人民是否能够保证人民的利益被代表者所代表!这个原则主要是作用在对人民代表的选举之上的,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人民是否能够真正选举出代表他们的代表出来。我们知道现阶段我国的人民其政治参与意识是何种程度的低下,他们都没有一个意识去选举他们的所谓的代表,那么,换句化说,我们的百姓兄弟会在其他人的教唆下,作出不理智的选择,或者因为背后利益的驱动和某种力量的威胁下,人民不得不选择其他的代表,这过程不仅仅是意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利益的替代问题。

  二,被选举的代表在决策时,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即使是代表人民的利益,那到底能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为代表选举人的利益不一定就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说上一点是前奏,那么这一点就是对其中的补充。打个比方,一个代表是代表着他们的选举人的利益,当选举人的利益和大众的利益相背离时候,那么就出现了代表者不能代表更大范围内的群众利益了。还有一点,就是代表者在决策时候,也不一定就代表着选举人的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作为理性人更多的是在衡量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后,作出的抉择,可见代表者本身就存在着一个忠诚度的问题。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集中基础上的民主”的问题。即是在人民代表中实行的集中制,多数是在决策时候,结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政策、问题和解决方法的确定。这里同样也存在着几点疑惑:

  一,代表们的决策意向是否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是否能够保证其决策的科学性。我们知道,当被选举人成为人民代表时候,他们的脚就从此的离开了“土地”,那么这些高高在上的代表们是怎样的了解到人民的意愿,他们在决策之前有无听取民众的意见,有无考虑到他们决策的科学性。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决策往往是他们代表们几个人几百人几千人的意愿,而我们的群众是16亿人口哦,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想到,各代表来自不同的阶层(阶级),他们会不会代表着各自的阶层利益或者是各自的集团利益,那么在决策时候,主要哪个阶层的代表人数多,那么谁就会胜出,其决策就代表谁的利益,而相对我们的百姓来说,无论是谁胜利,其结果都不是我们所想要,其代表的利益也不是我们群众的利益,换句话说,此时,这种选举已经是各集团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了,而不是为大众服务的途径。

  二,那些经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过程而选举出来的代表,在进行下一步的民主决策时候,他们是否能做到真正的民主,真正的通过各种合法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决策,这也是一个问题,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其中的代表来自各种不同的阶级,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所谓“各谋其主”,那么,为了实现本集团本阶级的利益,他们不得不勾心斗角,运用各种手段,拉拢人脉,各种权钱交易就随风而起了。那么各种集团的纷争,对利益的分割,必然会导致决策的偏差,自然其中代表的利益也不能够为大众所用了。

  三,是对民主集中制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质疑。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那么多人赞成的决策就通过,多人的一方就胜利出局。这是一种什么的思维逻辑,难道多人赞成的决策就是正确的?少人赞成的决策就是不科学的、是错误的?这个原则成立的基础笔者认为是“我们判断一个事物或者决策的正确与否,其标准是对它们赞成的多寡和数量的多少”,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观点,当然,也许有人会说,通过“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能够集思广益,但是本身这个原则就已经存在着不可原谅的缺陷了,怎么保证它们的有效性呢?况且,“真理永远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其观点也不是科学,但至少可以证明:多数人不永远也是对的。例如,在《贞观之治》中,唐太宗对手下将颉利的处置中,满朝百官都极力赞成把颉利处于死地,而只有长孙国舅一个人反对这种做法,赞成化敌为友,最后,唐太宗采纳了长孙国舅的意见,安定了颉利的部下和臣民,为边疆的稳定和统一打下基础。如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那又是一个怎样的结果呢?同时再来看看另一个例子: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在沙漠里俘虏了一批女性,同样对这些女性的处理方式进行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纳粹分子对这些女性进行了兽性的虐待,因为赞成这一方式的人占大部分。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的弊端是多么的可怕啊。它总是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牺牲品。

  当然,民主集中制同时也存在着各种优点,笔者就不多说了(优点和好的东西总是太多人关注,所以不需要多说也没有说的必要,也没有价值。)但对于民主集中制科学性的思考,笔者根据个人的知识结构和理解,做了肤浅的表达,这其实不代表什么,怕的是因为一个事物的优点而不敢面对和承认他的缺点。而笔者在此是客观的评价一个体制和事物,从而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反思,也许对我们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对如何更好的行使权利和怎样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制度,能够有一定的启发!

  200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