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伦市城市动迁委诈骗居民上万户


 我们是黑龙江省海伦市居民,多年来,我们一直不停地投诉房屋被非法拆迁一事,因海伦市动迁管理职能部门,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拆除了我们的私有财产,并以协议欺诈的方式给抢去了我们商服用房555.81平方米,住宅楼197平方米。作为受害人,我们现已无居住之地! 

左边为宣传部开发销售的劣质房,右边为宣传部当时商品房售楼办公室

 

海伦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以建“职工集资楼”的名义,强迫居民拆迁,强行拆除居民门市房,致使许多家至今无处安身,四处流浪。为讨回公道,我们几位曾多次向市、省、国家有关部门领导投诉,至今未果。

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动迁办公室是政府职能部门,由其衍生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司其本身并未在工商局注册,从海伦市城市拆迁以来至2003年上半年,全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是与这个无拆迁资格的非法单位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司以欺诈手段,诈骗居民上万户,这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政府诈骗案!

 

 1、海伦市建设单位(开发商)均未能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海伦市拆迁管理部门从城市拆迁以来至2003年上半年,几乎没有签发过一张房屋拆迁许可证,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前提下,强行下发了强迁决定书,对居民实施强迁,把我们一辈子积攒下的财产一下子给抢去了。

如果这样的问题没有部门管,我们没有办法不怀疑《信访条例》的效力;没有办法不怀疑政府是不是执政为民?

值得一提的是与我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海伦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拆公司)

1、城拆公司政企不分、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签定拆迁协议时,本身无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的城拆公司,其主体不合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了《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绥化市中级法院一份判决书中也承认了这个事实,并认定城拆公司与居民签定的拆迁协议无效。

 

 绥化市中院判决书认定拆迁协议书无效

 

       2、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而海伦市委宣传部以“职工集资房”的名义,以欺诈手段违法骗取批文、连续不断搞开发,谋取暴利,偷税漏税,侵害了国家和广大居民的合法权利,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主管动拆迁业务负责人更是在城拆公司任职(实际负责经营运作)。城拆公司与动迁办存在政企不分、隶属关系混乱、经济利益密切相联,有明显的利害关系。

  3、政府批文是否真实表达、实质内容是否合法,有无具备合法手续,是拆迁工作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海伦市宣传部所依据的有关批文内容与它在工程中实际操作情况严重背离,其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工程范围不清。对于海伦市宣传部违法建房与城拆公司非法拆迁行为,投诉人多年上访反映,而有关单位均采用欺骗的手段向上级隐瞒实情,故意回避违法行政事实,公然袒护违法一方的当事人。

 11家开发商偷漏税费,黑龙江省一名会计师经过计算,其中宣传部一家偷逃国家税费300多万元

4、政府搞非法拆迁,还给开发商按假招商名义提供优惠政策。

2004429,海伦市人民政府召开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下发了《关于研究给十一个开发项目优惠政策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内容是为十一个项目减免税费,海伦市政府利用职权随意减免国家税费,属严重违法违规,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的税收流失。

综上所述,作为城市房屋拆迁公司不具备拆迁资格,其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恶意为之,其真实意图,利用其政企不分的职权为海伦市政府违法建设摇旗呐喊,达到非法拆迁目的。最为明显的是宣传部假借“职工集资建房”名义骗取批文,并强行对广大持有合法财产的居民实施非法拆迁,后大量开发门市房、商品房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是公然违法,骗取国家大量税收,尤为严重是侵害了原居住市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原住户居民恳请上级部门领导重视海伦市房屋拆迁问题,坚决制止动迁办、城市房屋拆迁公司等单位滥用政府违法拆迁行为,确保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合法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还我们一个公平与公正。

两名投诉人:左边为宋贵林   右边为于淑范

 

海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宣传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理应依法受到制裁,其滥用行政职权,恶意骗取公民合法财产,给居民造成的损失的行为,理应依法赔偿,对非法偷逃国家税费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我们请求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为民作主!同时呼吁全国各媒体主持公正,共同声讨海伦市政府肆意践踏法律行为,还国家法治以蓝天,还百姓以公理!

 

投诉人:于淑范、宋贵林、段宝玉

联系电话:13101550543、13846772840

   

本网编评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机关的一切作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当属非法行为。但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嘴里喊着依法行政,实际工作中却屡屡违法行政。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部门应牢记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的忠告:“治国者必先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