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42)


  中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均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中国税法采取的是第2种方法,即企业亏损向后结转5年的做法。

  17、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中国现行税法对实行汇总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按现行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目前,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的企业包括:(1)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2)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3)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成员企业和单位。

  18、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