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听到这个消息,真的十分高兴,同时也很忧虑。因为我深深的知道‘政府的规章、政策在大部分企业里面是无法执行的。因为在上海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很难将这个好消息执行到位。前几天在新民晚报上看到了记者专门为这个通知进行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不清楚有这个政策,同时大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政策支付津贴。还有的劳动者根本不敢象企业要求高温津贴。因为这样怕丢失自己的岗位,因小失大。要想很好的执行这样的政策,政府有关劳动保障部门只有加大监督力度,才能更好的执行这项政策。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帐户,让企业统计出单位在这个高温条件下员工的名单,然后将费用打入这个专用帐户,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来发给高温下从事工作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