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42号)
3、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4]18号)
(十)商品混凝土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37号)
(十一)国产支线飞机
1、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51号)
2、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97号)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
1、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4号)
(2)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国税发[1994]186号)
2、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
3、建材产品: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财税[2001]198号)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2]142号)
3、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4]18号)
(十)商品混凝土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0]37号)
(十一)国产支线飞机
1、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51号)
2、农五系列飞机适用《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的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其生产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97号)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
1、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
(1)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税字[1994]4号)
(2)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国税发[1994]186号)
2、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税收政策,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
3、建材产品: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财税[2001]198号)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