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怎能“抓大放小”?
洗钱,在当今的中国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在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草案。
那何为“反洗钱”呢?《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可见,以上各种洗钱者涉及到的资金的量都是很大的。因此,有些小额资金的洗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成了我们反洗钱工作中的“肓点”和“漏网之鱼”。
近日,笔者看了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这两个《规定》和《办法》中,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金融机构来往资金的数额达到多少才进行监测、监督,由谁来负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这两个《规定》和《办法》中仍然存在着忽视对小额资金进行反洗钱的问题。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这样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的标准也予以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一是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从以上《办法》的内容中,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个《办法》对在金融机构中来往资金的数额上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思想。
比如,在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这一条规中。我们就能看出,如果是19万元的交易额,就不用监督管理,更不需要进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分析了。因为它没有达到20万元的《办法》“规定”中的要求,是属于小额交易。所以,这样一来,一些想洗钱的人,完全可以钻这个空子,逃避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达到他们洗钱的目的。
另外,想洗钱的人还可以把大的交易额分解成小的、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交易额,并分几天进行交易,就能达到其洗钱的目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个《办法》中有规定,只是累计当天的交易额的。所以,如果把大额资金分解成小额资金,变一天交易为多天交易,逃避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是易如反掌的。
因此,笔者认为,这个《办法》还要修改,不光要累计当日的交易额,还要累计多日的交易额,这样才能堵住漏洞,达到反洗钱的目的。否则,此规定不仅达不到反洗钱的目的,反而成为洗钱者洗钱的“保护法”。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