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证监会出台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由于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及时研究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单位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在全流通条件下,国有股东与其它各类股东一样,直接面对瞬息万变的证券交易市场。如何使国有股东拥有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股份转让时机的自主权,又能使股份转让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是《转让办法》必须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