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广告费列支,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外企所得税法没有比例限制的规定。特别是九,内、外企所得税法对投资所得征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内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总之,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多很大的不同。这里仅举几例,就可以说明“内、外企所得税”的“知识结构”不是“基本相同”,而是“基本不相同”。
该文称“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会员退会时企业可以就退还部分冲减当期的收入。”这里第一句话规定得是“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第二句话则否定了第一句话: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笔者糊涂了:到底是应“当期”——当年纳税?还是5年期?据查,原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筹办期间”是一种特殊时期,该期的“开办费”就是“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当然应遵循“筹办期间”的原则。企业经营期取得的会员费决不能“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应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这第二句话是紧接着第一句话的,按我国的语法和形式逻辑,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的主语都是“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这里的第二句话开头却是“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企业”能“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是国税发[1996]84号文的用语错误;也是该文张冠李戴、照抄照搬的结果。
总之,内、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多很大的不同。这里仅举几例,就可以说明“内、外企所得税”的“知识结构”不是“基本相同”,而是“基本不相同”。
该文称“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会员退会时企业可以就退还部分冲减当期的收入。”这里第一句话规定得是“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第二句话则否定了第一句话: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笔者糊涂了:到底是应“当期”——当年纳税?还是5年期?据查,原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筹办期间”是一种特殊时期,该期的“开办费”就是“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当然应遵循“筹办期间”的原则。企业经营期取得的会员费决不能“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应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这第二句话是紧接着第一句话的,按我国的语法和形式逻辑,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的主语都是“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这里的第二句话开头却是“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企业”能“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是国税发[1996]84号文的用语错误;也是该文张冠李戴、照抄照搬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