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税收的一些问题(24)


  4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征税范围如下:(1)境内销售货物行为,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发生下列行为,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l)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③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④进口货物行为。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进口货物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