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问题: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剖析:我国内、外税分别实行不同的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该解答,就是用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解答外企所得税的问题,肯定不对。
正确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不纳税。
问题: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解答: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新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剖析:我国内、外税分别实行不同的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该解答,就是用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解答外企所得税的问题,肯定不对。
正确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企从高新企业分回投资收益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