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企处于免税期审增的利润如何进行处理?
问:我企业属外资企业,2003年处于“两免三减”的第二年,2003年净利润1000万元,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审增我企业利润额100万元,咨询税收有关政策: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法?
答: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就您描述的问题,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剖析:国税发「1997」191号是内税的文,不适用于外税。恰恰相反,适用于外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正确解答: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税函[2004]296号所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罚归出发,亏损弥补还是可以的,这与内资企业的规定很不同。看提问阐述的文字,得知:企业属于第二个免税期,仍可享受免税的优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国税函(2004)29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营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0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1997-6-19部分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国税发[1997]102号
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停止执行)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有效性:有效
问:我企业属外资企业,2003年处于“两免三减”的第二年,2003年净利润1000万元,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审增我企业利润额100万元,咨询税收有关政策: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法?
答: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就您描述的问题,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剖析:国税发「1997」191号是内税的文,不适用于外税。恰恰相反,适用于外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正确解答:税务机关对审增的利润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税函[2004]296号所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罚归出发,亏损弥补还是可以的,这与内资企业的规定很不同。看提问阐述的文字,得知:企业属于第二个免税期,仍可享受免税的优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国税函(2004)29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营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7]10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1997-6-19部分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国税发[1997]102号
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停止执行)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