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纸包子”假新闻到记者的牢狱之灾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訾北佳,捕前系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临时人员。2007年6月间,他通过查访,在没有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所谓的业绩,化名“胡月”,冒充建筑工地负责人,到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13号院内,对制作早餐的陕西省来京人员卫全峰等四人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卫全峰等人为其加工制作。后訾北佳携带秘拍设备、纸箱和自己购买的面粉、肉馅等再次来到十字口村13号院。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箱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秘拍了卫全峰等人制作“纸箱馅包子”的过程。在节目后期制作中,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使该虚假新闻得以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在法庭上,訾北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在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中悔称,自己是一念之差,一时糊涂,导演了一场不该上演的闹剧,欺骗了北京电视台,欺骗了广大电视观众。訾北佳表示愿意真诚悔罪、认罪服法,并向广大电视观众、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北京电视台表示深深的歉意,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他还以自己沉痛的教训劝戒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引以为戒,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要步其后尘。訾北佳的辩护律师认为,訾北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希望法庭充分考虑。

法院认定,訾北佳作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的临时人员,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訾北佳有期徒刑一年,应该说,从量刑方面,并未达到该罪的最高刑两年,还是有所保留的。

无独有偶的是。两年前,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也曾因编造假新闻 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单处罚金2万元。与訾北佳案不同的是,出于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记者周密与商家合伙编造梦宝床垫所谓质量问题,炮制虚假新闻,直接损害了梦宝公司商品的声誉,从而对给梦宝公司造成了经济及声誉损失。而在訾北佳案中,訾北佳的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被授意做“纸浆馅包子”商贩的声誉及经济利益,更关键的是经过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侵害了包子制作的特定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至于刑法中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中损害的“他人”商品声誉中的“他人”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对象,刑法中并未作出限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刑法上讲,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犯罪主体上看,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3.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4.从犯罪后果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

该条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司法解释。

 

总之,记者为所谓的新闻效应,不惜以身试法,触犯刑律而获罪,无不给当前的传媒从业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