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定居手续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4)公民被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少年教养,凭有关法律文书、有关部门的通知或者家属的申报予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单人独居的还应收缴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定居手续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4)公民被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少年教养,凭有关法律文书、有关部门的通知或者家属的申报予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单人独居的还应收缴其《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