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仅仅是为了禁止“工作日中午”喝酒?


  1月27日的《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上有这样一篇题为《河南信阳规定公职人员工作日中午喝酒就地免职》的报道。

  报道中说:“1月3日,信阳市委下发了今年的第二号文件,即‘禁酒令’。文件要求,‘党政干部禁止说了不办,定了不干,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不必要的迎来送往,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禁止吃拿卡要。’‘禁酒令’还规定了惩罚措施,明知故犯的,就地免职……。”

  读罢这篇报道,粗一看,似乎觉得信阳市这个“禁酒令”“很了不起”,其做法也值得人们去效仿。但是如果我们细细一想就会发觉,在信阳市的“禁酒令”里,仅限止公职人员在“工作日中午”喝酒,其禁止的“面”是否太窄了点?而且,其出台的“禁酒令”又是基于“为了保证下午工作的质量,为了避免干部满嘴酒气,脸红脖子粗地走进办公室,有损干部形象,影响干群关系”等目的。从其目的来看,那么这个“禁酒令”的立意“起点”是否又太低了点呢?

  为何如此说呢?其实,人们心里也清楚。在对纳税人钱的使用问题上,老百姓反映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公款吃喝”的问题。因此,要改变领导干部的形象,仅禁止党政干部“工作日中午”喝酒的问题是不够的。

  虽说信阳市发布的“禁酒令”对其禁止干部在工作日中午喝酒会有点效果、有点作用的,但是,人们也会问?那么在工作日中午以外,比如在晚上,节假日是否就可以大吃大喝了呢?

  况且,领导干部的形象,干群关系等,虽说与喝酒有点关系,但最主要的还是要看领导干部有没有“为人民服务”的心;有没有牢记胡总书记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的教导;有没有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

  即使领导干部天天不喝酒,但如果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或者成为腐败分子,那么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这些领导干部同样是“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干群关系”的罪魁祸首。

  所以,笔者以为,信阳市在出台的“禁酒令”中,如果把其的“立意”提高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消费”的高度,那么信阳市的领导干部才是“敢吃螃蟹”的人,此做法也是值得在全国推广的。

  诚然,笔者也向信阳市的领导提如下建议:

  一是要为工作日晚上和节假日接待“立规”。禁止“工作日中午”喝酒人们容易接受,那么在工作日的晚上有了接待任务怎么办?是否可以大吃大喝呢?这是需要信阳市委领导考虑的问题,也需要信阳市的领导为其“立规”。

  二是接待的人数、次数和陪同人员要有明确的规定。当前,在我们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可以说只是个“吃饭财政”,而接待费却又成倍增加。另一个问题是我们接待人数、次数和陪同人员难以控制。在的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只要是来人,就要接待。在有的地方,接待一个人,陪同人员可能是头十个甚至更多。这样下去,接待费能有不涨之理。

  三是接待费的标准也都要有规定的金额。接待标准这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一桌菜一百多元也可以,五百多元也可以,上千元甚至几千元也是可以的。而酒呢?品种也是很多的,有五粮液、茅台酒等高档酒,还有百把元的中低档酒等。这些菜和酒的标准是多少?也就是说我们在“禁酒令”的规定中,菜吃“多少钱”一桌,一瓶酒的价钱是多少,喝几瓶酒等?这些在“禁酒令”的规定中是否都要写清楚?倘若酒菜标准超过了,又该怎么办?是否要个人掏腰包等等,在“禁酒令”中是否也要写清楚呢?

  笔者以为,倘若信阳市在先前的“禁酒令”中吸收笔者的建议,把“禁酒令”的立意提高到控制“公款消费”的高度,“禁酒令”的内容也更细化,再配以信阳市纪委“动真格”的长期监督,那么信阳市的“公款消费”的金额是否也就降下来了呢?

  这样一来,信阳市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何患“不好”?干群关系又怎能不融洽?社会又怎能不和谐呢?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