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学习心得之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作为指导和评价世界各国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文件,自1997年9月发布以来,已经为国际银行界广泛认可,是继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后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创新与银行监管发展需要的新形势,正式发布了新版《核心原则》。新版《核心原则》反映了最新的监管成果,对做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认真学习并结合我国实际予以落实,从而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一、新版《核心原则》新在何处?

  新版《核心原则》仍定位为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与1997年版本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力争确保新版本的连贯性和可比性。继续强调核心原则的灵活性,较好地保持了各项原则的持续有效性和有用性。新版《核心原则》的修订主要反映在体例及内容这两个方面。

  从体例方面来看,总体上新版的《核心原则》仅由25条核心原则和涉及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所组成,以往每条核心原则对应的解释内容都不再保留,而是在《评估方法》中一并考虑。涉及国有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附件也不再保留。

  从内容方面来看,一是新添了一条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二是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三是不要求各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1988年的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而将其实施范围仅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由各国自主选定“审慎、合适的资本监管制度”。其它更多的修改内容主要是反映在《评估方法》的修改中,其中原来的一些附加标准提升为必要标准。

  二、新版《核心原则》意义何在?

  新版《核心原则》是对近年来银行业监管成功经验的总结,适用于所有国家和货币地区的银行业监管,有普遍的影响力和意义,体现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发展。

  (一)强调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性。《核心原则》强调了建立银行业监管有效系统的重要性。在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及监管者分享信息、为信息保密的制度安排是有效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核心原则》出台后,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本国银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和手段,理论界和各监管当局也曾就“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但到目前为止,国际监管界对何种监管模式更为有效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新版《核心原则》仍旧保持了原则性框架,强调“有效监管”的结果,而未将任何一种监管模式列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标准。

  (二)强调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多角度、全面的监管。《巴塞尔协议》着重依靠资本充足率实施银行监管。与之相比较,《核心原则》监管范围和手段则广泛得多。针对各种银行业风险,《核心原则》分别规定了具体防范措施,将全面风险管理贯穿于银行运行的全过程,从银行申请开业、确定业务程序,到制定执行发展方针,以及建立内部风险防范机制等,都处在监管当局监管之下。

  (三)强调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的作用。银行风险的产生虽然受社会经济活动中外生的不确定性的影响,但从控制风险这一问题来说,其关键还在于银行自身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为本,而外部监管为末。以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及新《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银行监管理念也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约束机制、社会公众和专业机构的监督是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政府监管则是第三道防线。政府监管所要做的是充分调动银行管理风险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防范风险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建好最后防火墙,并在灾难最终发生时组织起有效的营救措施,使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强调审慎性监管。无论是从银行机构还是从银行监管当局的角度,运用审慎会计原则,强调审慎性监管,将有利于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机构稳健运行。《核心原则》强调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应采用审慎会计标准,即在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实施审慎性监管。

  (五)强调并表监管和资本控制。目前,随着银行机构在业务和机构上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日益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而且一国银行监管当局是否实施并表监管,也成为判断其是否有能力对银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核心原则》特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

  (六)注重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对银行机构进行市场约束的重要方式之一。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同时监管机构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七)强调监管的国际合作和跨境监管。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银行机构业务的国际化,跨国银行组织、银行业务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国际合作等迅速发展,各国银行监管机构之间保持监管信息的充分沟通,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合作关系,对共同防范银行业风险、提高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互设银行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就东道国与母国银行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责任作了分工,同时强调监管当局间要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