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81)


  案例九:《某某在线》国税局回答的一组问题:

  编号11652号和11136号的“答复”,都不正确。编号12315的“留言”对其进行了“修正”。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一)编号:12315部门:国税局时间:2004-3-26

  留言:贵局对11652号的“回复”似有问题。一、该纳税人没有享受到协定的优惠,应告诉其怎么样才能享受到协定的优惠。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宣传税收协定的不足和迫切性。二、11136号“回复”明明写着“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为什么不按该公式计算?该纳税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0+100)×33%×100/0+100=33(万元)在韩国已纳税25万元,不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33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这样一来,其应纳税款应该是33万元—25万元=8万元。尽管中韩税收协定及以后的“解释”中有“居住国应分别按10%税率给予税收抵扣”,但这不能限制“国内法”的适用。如不相信,可问上级或专家。

  答复:您好!谢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

  (二)编号:11652部门:国税局时间:2004-3-19

  留言:我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也有个问题请教:韩国公司用我们企业的专有技术,被韩国征收了25%的预提税,怎么这么高,对吗?如果专有技术费是100万元,纳税25万元,我们企业在国内纳税时怎么处理?(请给具体计算一下)

  答复:一、韩国税务当局对中国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25%的预提税是否合理问题:

  《中韩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规定: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对你单位在国内如何纳税问题: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如何纳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3、84、85、8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39号)。

  2、计算:假定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0

  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10/100*100=10万

  应纳所得税=100*33%-10=23万

  2004/03/25

  (三)编号:11136部门:国税局时间:2004-3-15

  留言:我公司是国有企业并在国税局纳企业所得税。在韩国投资今年能获利,并可获优惠。如果在韩国已纳税,回国还用不用再纳税?为易懂和计算方便,假设:汇回国80万元人民币;韩国税率是40%,减半优惠,纳税20万元人民币;在国内如果纳税,要纳多少?明年、后年也这样?

  答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公式: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