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场总指挥的权限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3条规定: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授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