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事项时,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前,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征管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后,持下列资料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的复o 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票据购印证;
发票缴销清单;
清算报告(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书或者稽查局的查帐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