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纳税人在"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填毕后交入该窗口,还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
会计员上岗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发票管理制度;
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注册地址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如与私人租房,需提供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外地驻杭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能说明总机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书。
购买保险箱的发票(复印件)。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固定经营场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在纳税人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经认定前暂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