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在工厂CoC (SA)审核方面须注意的问题
本人从事欧美客户的社会责任审核,主审了大量的中国区域的工厂,其中工厂同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审核内容,在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中国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人对新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愿意把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出来给我们广大劳动者来一起分享,希望广大的劳动者能够领会和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参考来对检查工厂的CoC系统是否符合国外客户的相关社会责任方面的审核要求,这也是我发表该文章的初衷和原动力。
1.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执行日期
2.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目标: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和利益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4.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原件、押金和要求担保: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 用人单位没有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能有下列规定的情形,可续订劳动合同:
i.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的;
ii.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iii.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的生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方可生效。
11. 劳动合同的保存: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需保存2年(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
A.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C. 劳动合同期限;
D.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F. 劳动报酬;
G. 社会保险;
H.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I.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J. 劳动合同除前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3. 劳动者试用期规定:
A.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B.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C.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D.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F.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G.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H.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则不可以。
i.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ii.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iii.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iv.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v.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vi.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vii.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viii.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 只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情况则不可以。
A.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
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D.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7. 下列情况不属于违背劳动法:
A.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B. 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C.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8.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履行:
A.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9.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A. 通过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D.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F.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G. 劳动合同无效的;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I.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劳动合同无效的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H.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3. 用人单位裁减后重新招用人员:在六个月内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劳动合同期满的,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B.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A. 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D. 依照本法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经济补偿规定:
A.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C.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D. 劳动者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F.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G.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H.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I.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J.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i.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ii.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iii.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iv.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K. 济补偿年限自
27. 非全日制用工:
A.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B.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C.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F.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G.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