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成本与生产发展水平


 

工资成本与生产发展水平

       人们说,随着我国企业工资成本的提高,和印尼、越南这一类国家相比,我国将失去低工资竞争优势。不能说这种说法完全错误,在下述条件下,这种说法就是正确的:如果在工资成本提高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质的提高,如产品的品质、技术创新能力没有显著提高,那么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优势就会降低。但是,当前的问题,实际既关乎理论,又关乎具体的经济政策的把握。

  (1)单从工资水平讲,显然,欧美国家的工资水平最高,韩国、香港、新加坡也比中国大陆高得多;而经济的整体竞争水平,这些家和地区显然也比中国大陆高得多。为什么如此呢?与工资水平紧密相关的以下情况基本就是答案:这些国家和地区劳动者人均创造的新价值大大高于中国大陆,如美国每个就业人口人均创造的国民生产净值就是我国的四十多倍。可见,他们所提供的是高密度的复杂劳动,而我们自己从整体上讲只能算简单劳动。人家所提供的是名牌产品,我们目前出口产品的大多数,大约已可算是摆脱了地摊商品的形象,但离形成自己的品牌产品还要走长长的路。决不是如不少人讲的,我们现在生产不少贴牌产品,似乎质地也并不差。但别的不说,你有能力定出适合消费者需要、考虑周到的技术标准、品质标准、安全标准吗?我们的绝大多数企业,目前仍然差距很大。

  (2)从整体上讲,经济水平的提高、生产的发展,是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同步的,两者是互为条件的。随着工资水平的较快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快或较快地得到提高。劳动者家庭生活的较快提高,子女较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都依赖于工资的增加。普遍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普遍地生产出品质良好的产品,并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产品。

  (3)目前我国已具备了较快提高工资水平的现实条件。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不久,我国大量出口的是传统的资源产品;此后是大批仿造和赶潮流;九十年代后期开始才逐渐有了自己的某些特色,技术含量不高的加工产品的生产能力由此日渐强大。

  (4)最近几年,我们和其他国家贸易纠纷显著增加,其中很大部分贸易纠纷对方的理由是反倾销,过低的工资也是一个重要口实。这就表明,我国的这些企业已完全具备了提高聘用的员工工资的客观条件。数量庞大的国内同类企业同样已具备了这样的客观条件,这些企业现在很大程度上是苦恼于相互之间无节制的低价竞争。这样的低价竞争的结果,是将自己大量新创造价值白白送给别人,却还要遭致别人的白眼和惩罚。自己的素质与能力已经提高了,却还自己贬低自己。

  (5)但是,各个企业所处的地位与管理办法,与全社会的整体管理、整体判断有着重大差别的。单个企业当然会力求降低自己的工资成本,至少,这是大多数企业的自然选择。全社会劳动者素质与能力的整体提高,对各个企业的正面影响,是逐渐地表现出来的。因此,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的社会经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是尽快提高全社会劳动者素质与能力的主要着力点。这方面,中央政府有更大的责任。各行业协会或商会在这方面也大有可为。

  (6)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数量极为庞大的企业职工,尤其是大量一线操作工的实际工资要么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要么只略高于最低工资。至于未缴纳或大量欠缴职工养老金的企业数量就更大了。所以,在和国外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竞争中,实际上,中国企业不仅是将一部分本可自己得到的利润白白送人了,而且是将本应由企业职工所得的一部分工资也白白送人了。而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本来就很低。

  (7)但是——又要但是了——就实际经济格局讲,当前实际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又成了这类商品需求方要求继续得到低价商品的重要理由。工资的较普遍提高,并不意味着有关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都会随之提高,至少,决不意味着这些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程度是相同的,各个企业聘用的员工的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不会程度一致。其中有一部分企业本来经营水平就比较低,此时,这一类企业就会由微利转变成亏损甚至大量亏损,直至破产倒闭。一部分低水平企业,包括大量作坊式的小生产单位的被迫退出市场,既难以避免,因此产生的影响主要也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在我国目前的实际生产能力极为强劲的状况下,尤其是如此。确实,短时期里有可能因此造成失业人数的增加、局部性的经济波动。对产品供大于需、整体赢利水平低的行业犹如雪上加霜。有些负面影响其实是难以避免的。

  这里所讲,是具体的经济格局、各国经济的竞争关系、主要经济问题、具体的经济政策、经济结构的变化等等。就我国的当前情况而言,大致如下:经过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了相当大的提高,经济的整体竞争能力有了大的提高,所生产产品的品质也有了很大提高;就各个企业讲,提高产品的品质层次、创造自己的品牌产品,仍是基本的着力点;已经具备了抛弃低价竞争策略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从社会整体讲,较快地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既迫切又非常必要,也已具备了相应的主观条件,但具体的工资政策(包括劳动保障政策)的改变,则有一个适度把握的问题。

  (8)企业的工资水平与国家机关等非生产部门(非生产单位)工资水平的关系问题,总的讲,是前者决定后者,而不是后者决定前者。前者是基础性的,后者则是依附性的。

  (9)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不仅如人们所说,是扩大内需的基础,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工资水平的变化具有更加重大得多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将反映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特征,社会主义国家对工资的调节也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当然,也决不是以往那种大锅饭小生产式的平均主义、行政主导式的工资。不容否认,即使时至今日,这一类陈腐、过时的观念与做法还有颇大市场。无疑,高度竞争性的市场机制、资本与劳动者的关系,决定着我国企业工资变化的基本走向。但是与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紧相联系,与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相关联,高度激励性的工资形式,也将变得相当自然——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这种探索直至变为日益成功的实践,正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本身所需要的。

  (10)但当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期里,即使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人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还是新鲜可用的东西,工会的作用就十分重要。工会在劳动者争得更高工资、更好待遇中的关键地位无可替代。这就要真是工人意志体现的工会,是自觉的工人代表的工会。

  2006-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