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以实物偿付的构成证券投资或证券投资的一部分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财产,偿付给合伙人应与第七节
无论是以实物或者以证券、现金分配,都需要按公平市场价值分配,如果需要先出售给第三方,出售之后应该对收益帐户进行调整。普通合伙人在分配收益时不能歧视对待不同的有限合伙人,这体现在分配相同类型的资产或者在分配混合类型的资产时,采用一致的比例。
(iv)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顾问书面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实 物偿付的分配都会使该合伙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章或规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该合伙人进行选择:①对该分配作选择性的安排;②按该合伙人可接受的条件,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将该财产出售。规定无论这样或那样,该分配被认为被有限合伙入接受。
如果法律顾问书面建议认为以实物偿付的分配会使合伙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则应该让受益合伙人做选择性安排,或者将该菜场出售后再偿付,该合伙人应该接受这样的安排。
C.分配的时间选择。分配应在以下的时候进行:(i)与合伙企业适用的契约的或法律的约束相一致,合伙企业应在收到证券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配;(ii)合伙企业在收到证券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可交易证券后,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决定分配时间分配。
在与有关契约或法律规定一致时,合伙企业在收到投资产生的现金收益时应进行分配,如果收到的收益是可交易证券,则由普通合伙人判断是否进行分配。
d.从本协议整体考虑,无论证券投资的一部分(并非证券投资整体)何时成为处置(Disposition)的主体,该部分证券投资应被视为与合伙企业仍持有的那部分证券投资的一个分离的证券投资。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上,证券投资的净收人分配和资本出资应被视为出售部分持有部分。
规定如果被投资的证券一部分被处置,剩余的部分应被视为另一个投资。分配可以就已出售的部分进行。
e.从本协议整体考虑,无论何时投资一个实体的同一个种类的证券, 如果以前的证券投资包括该证券,则后来的投资应被视为与以前的证券投资的一个分离的投资。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土,投资于该实体的资本出资和从该实体获得的净投资收入应被分成以前的投资和后来的投资两部分。
规定同上。
f.合伙企业支付的或承担的(直接或间接)被分配给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收入的非美元税收被视为对该合伙人净投资收入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支付的或承担的非美元税收减少了净投资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否则按此处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投资过程中支付的税收应从净投资收入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