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67)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六)长期待摊费用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七)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存货成本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其他规定: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亏损结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原外税细则28条规定是按照费用扣除)

  (二)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是新规定,即允许间接抵免)

  第三节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也就是常说的预提税税率)。优惠税率见下面一节。

  第四节时间规定

  一、纳税期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