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业标准指引7:特许经营


 

200721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51起施行。

此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饭店业、餐饮业。关键条款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按照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