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孔善广 2007-06-28( 8月31日修改)
几年前,对于国有垄断企业的利润、企业利益与国民利益及向国家分红问题,笔者连续不断披露并呼吁。前段时间,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已经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 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总算有了一个结果。但刚获悉通过的《反垄断法》内容,则仍然多垄断国企加以保护,那么,国企分红就有可能变了味,即维持其垄断地位,可以从国有企业最大的股东——全体国民的口袋掏钱,之后一部分留在国企业继续扩张和职工分配,再将部分进入政府口袋,再之后才经过政府“分”给国民。
垄断国有企业可以“特殊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全部的财政收入几乎都来自于国有经济。但是,同样是国有经济,也曾成为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一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0%(如1985年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达507.02亿,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2004.82亿的25%;1989年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598.88亿,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2664.90亿的23%)。就算到了1998年,全国23.8万户国有企业有近70%亏损,134779.9亿元的国有企业总资产创造出的利润总额只是213.7亿元,资产利润率低至0.16%,净资产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两项指标仅是0.4%和0.3%。因此,如果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有比较强的赢利能力,也许就不会轻言痛苦的“国退民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如何改革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多年来,国有企业巨额亏损需要国家财政填补(过去八年来,国有亏损企业亏损额一万多近两万亿元,相当于1997和1998两年合计的国家财政总收入),而获得的利润(包括垄断利润)却根本没有上交过国家财政作为国民的公共开支(笔者曾根据国有企业的历史状况和相关文件及有关数据加以分析过:从1998-2005年八年来,赢利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赢利额近五万亿之巨,超过1999-2001年三年合计的国家财政总收入,却根本没有上交过国家财政作为国民的公共开支),这是对“国有企业搞了半天,它是国家的,它是人民的。所以,它所获得的盈利都是为人民谋利益的”的极大讽刺。因为事实是:国有企业“搞了”这十多年,所获得的盈利根本没有上交国家财政来为人民谋利益,反而为了维持国有企业和为国有企业转制,国家财政不断为国有企业投入和补贴,造成国家财政的严重负担,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巨大代价形成数以万亿的巨额不良贷款损失。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不断要“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断强化,利润不断攀升,在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5000亿元(不含金融类国企,下同)后,2004年实现利润总额7400亿元,2005年9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6400亿元),2006年11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7700亿元),2007年估算超过12000亿,相对于八年之前不可一日同语。
然而,继去年《反垄断法》首次审议“反行政垄断条款全被删除”之后,今年6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仅增加了“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一项规定。在8月30日通过的《反垄断法》,在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之后,接着就对垄断国有企业进行保护了,其第七条明确“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也就将国有垄断企业特殊化了。
接着,又貌似公平地规定“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要求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些条款显得不伦不类,因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或“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是所有企业均必须遵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早有规定,而且国家本应对所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也必须予以保护,难道垄断国企业就特殊吗?
其实,《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正是垄断国有企业现有存在的行为,国企垄断实质是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条款全被删除才能维持国企垄断。《反垄断法》的通过实质是赦免了垄断国有企业,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而已,并从法律上给“皇帝”予以法外特权。
国企分红利收入的比例去向
在即将实施国企分红之际,针对目前国有企业还有进一步强化其垄断地位之势,国有企业及政府职能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之时,不禁又有进一步的忧心。
首先是分红利收入比例问题。财政部提出的不高于15%的企业利润作为红利上缴,这部分比例明显过低,按2006年全部国有企业的11000亿利润计,也只是1650亿,只占2006年4万亿财政收入的约4%(最新的相关报道估计今年收取红利只是约700亿)。如按照国际惯例将比例提高为30%,上缴红利是3300亿,也还有7700亿留在企业里,对企业影响不大。而实际上今年中央财政只是对中央直管企业实行试点,按30%的比例也只是2300亿。
其次是是分红利收入的去向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入主要包括三块,即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和利息收入。支出主要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不良资产处理、社保基金和新产业发展。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三大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编制,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既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预算法的管辖范围就有困难,难以接受具体的监督,或许会变成政府的特别资金。所以,不如将其收入直接用于全国社保基金,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包括农村居民的全国性基础养老金保障制度。
警惕垄断国企成为国家“第二税务局”?
更关键的问题是:垄断国企是否会变成第二税务局。
现存的国有企业,相当部分具有垄断性质。众所周知的是,国有企业近年利润大增,根本原因就是能源资源价格的持续高涨和对市场的高度垄断。2004年国有赢利企业赢利额10429.4亿元中,仅6家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就占赢利额的70%。去年仅汽油涨价一项,消费者就多掏了427亿元给中石油,占其全年利润的近1/3,如果加上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那么中国石油1333.6亿利润中有近600亿元是下游企业和老百姓贡献的。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巨头拥有国内原油90%的开采权,集开采、进口、加工、批发、零售于一身,是承担着“政策性功能”并给予行业垄断特权的企业,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这些国有企业除了垄断相关资源外,还具有某些行政职能,政企不分。例如石油(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说了算,移动话费和固定话费信息产业部可以说了算,电费也可以有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说了算,甚至看不起眼的小小的食盐也不是消费者说了算并可以选择。那么,国家垄断国有企业要赚钱其实很容易,例如只要政府作出文件规定,将油价、电价、电话费和食盐价等提高一倍,马上就可以“猪笼入水”,将提高价格后所得的利润上交国家财政,政府收入就会大增。这样一来,国有企业岂不是变成了税务局?
是的,如果这样,这些垄断国有企业就变成了税务局,因为他们很容易就可以抬高价格,让社会承担更大的成本压力,他们就可以获取更高收益,政府分红取得更大的收入,就像向社会征收了一定的税收一样,垄断国企就成了第二税务局了。
本来,市场经济下的现代政府一个公认的职能,是建立和维护支撑市场机制的制度基础,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公平的环境,而不是维持庞大的国有企业、依靠垄断获取收入,让整个社会继续承担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整体福利受损的代价。
因此,面对国企分红的实施,我们必须保持清醒,政府收取红利,并非默许垄断国企继续享有垄断地位获取垄断收益,更不是政府通过垄断国企取得税收之外的收入之目的,否则,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职能的错位问题仍然得不到转变。
“反”垄断法的通过,这制造不平等的“经济宪法”显然并不如人意!
作为股东的你,是否希望国企上缴更多的分红呢?但请注意!分红越多,他“咬”你越“伤”!而且,分红经过政府之手后,还有多少到我们这些“股东”手上呢?
——本文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即提交审议时所作,原是给某财经杂志的稿件并准备采用,因某些原因撤稿,现修改后发于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