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另行通知。申请人向其所在高校递交申请材料,集中统一办理;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初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条件。
材料明细: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填写。 (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七)《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监管措施:
(一)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形式犯罪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撤销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