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76)


  2.1995年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实施了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规定。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使我国的进口税收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了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和进口办公用品、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和器材、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等政策性减免税规定,以及一些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调整了边境贸易、易货贸易、进口体育用品和免税店的进口税收规定。停止了若干商品的减免税规定。

  (2)第一次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了解决出口货物“征少退多”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采取按实际税负退税的办法。其中,农产品、煤炭,退税率由13%调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分别由17%和13%调为l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由17%调为14%。但对1995年5月25日前签订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合同,仍按原退税率退税。

  (3)明确了征收增值税的农业产品的范围。对农产品的征税范围作了注释和明确。

  (4)进一步明确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办法。对原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由按季抵扣的办法,改为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1995年年初期韧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并允许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县(市)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批准其抵扣比例(每年可在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5)对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三峡库区的移民开发和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开发实行了工商税收、农业税收的优惠政策。

  (6)调整了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的矿区使用费标准。为了适应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对位于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及浅海地区的矿区使用费费率进行了调整。

  (7)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从1995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制定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9)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规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结果,可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