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主辅分离、富余人员安置》资料观点汇总


 

股份从哪里来?集团公司给政策,将职工两年的再就业启动金入股,然后再给每人借资60007000元,合计每人1万元入股。并借给服装厂一定的流动资金作开办费

 

还有,通过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将公司的股权进行出卖。企业经营者可以以经济补偿金和期权股的形式购买企业净资产的8%10%,从而将他们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经营者按比例5年后将期权全部买断;如不行权,则期权股被公司收回。

 

他们在分离过程中,资产划拨的原则是资产随着归属走,突出主业,兼顾辅业,目标是做大做强;而债务的划拨则是主体多背,辅业少摊,给新生的辅业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目的是搞好搞活。最终,主体公司划拨了70%的资产,却承担了90%的债务。

 

 

所谓股权变现,指组建现代公司时资产经营公司出售一定比例的股权,降低其持股比例,收回资金用于解除其他所属企业的负担。

 

主辅分离首先遇到的就是净资产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置的难题。比如某企业有1亿元净资产,当然完全是国家的,如果国家要把这钱拿走了,公司就没法经营了;但企业职工凭现有收入要买,又肯定买不起。那怎么办?所以在改制方案里要有多个可供选择的资产处置方案,比如租赁、授权经营、赊购等等,有时资产处置还需要更多的创新和变 通。

 

859号文件和劳动部481号文件规定得很明确,但是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所以还要进行方案设计。

 

  比如固定工、合同工、内退如何补偿,如何折抵;工伤怎么办、离休怎么办、退休怎么办都要有说法。但文件并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对企业集团下属有前途的“二级”、“三级”法人以及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说,对于集团整体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对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这一改造实现“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并为集团整体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础。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执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执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二、会议主题

(一) 企业改制中可用足用好的政策

1.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     

2.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

3.国资分配[2003]21号文  

4.财税[2003]137号文

5.带资产分流安置员工的规定    

6.内退员工的分流安置规定

主讲人:财政部国企资产优化配置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青年经济学家,指导过200

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熟悉已经出台和正在制定的相关政策,具有十分丰富

的实务操作经验

 

 

(二) 员工身份置换补偿标准及补偿金支付方式

1.国资分配[2003]21号文的补偿标准 

2.国办发[2003]9号文有关身份补偿的规定     

3.各地规定的员工身份置换补偿标准

4.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同的计算方式

5.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在国有净资产中的扣除

6.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的其它改制成本

7.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及企业改制后的合理避税

主讲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制研究所所长、博士、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组组长,多次参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国企改制政策的讨论及起草工作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员工的操作

1.主业与辅业的资产划分及定价

2.主业与辅业员工身份置换补偿标准的确定

3.辅业资产安置员工后的改制

4.辅业安置员工剩余资产的处置

5.辅业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6.主业资产重组与股权重整

主讲人: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参与有关企业资产重组和改制等工作,一直在指导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的具体操作

 

(四)改制方案审批及具体产权架构设计技巧运用

1.改制的阶段划分及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

2.所有权与表决权的分离

3.控制经营权的分红权让渡

4.集中决策权的优先股设置

5.维护股东主权的产权交易

6.弱化员工持股的直接表决权

主讲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专家、经济学教授、博士,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持股问题研究及政策制定工作

 

(五)企业改制操作涉及到的各种方案文本合同

1.企业改制报批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2.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办法及补偿条件

3.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股权管理规定

4.员工身份置换及其补偿合同

5.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合同

6.稳定骨干员工的同业辟止劳动合同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股权比例配置和岗位责任股设立

  勘察设计单位最主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最主要的资本是人力资本。按股分红是按劳分配后的二次分配,如何体现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参与二次分配?提出了岗位责任股的动态持股概念,按岗位来确定股东,并按岗位的重要性来确定股东的持股额度。

 

 

②积累量化股

  如何看待和处置改制的既得利益?改制给予企业在资产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分享应尊重历史,照顾全面。

  历年工资基金结余是经营者和单位员工共同创造的财富,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体现尊重老员工的劳动积累。在政策许可情况下,从历年工资基金结余中提出了58.5万元,折成股份,其中31.5万股向职工持股会会员配送,另27万股作为预留股,用于改制后新员工认购和增选骨干配股认购。职工持股会会员股赠送股份分配按会员折算院龄及职务、职称对应的认购额1:1配送。5年以下,初级职称或一般员工认购1500股,赠送1500股;20年以上高级职称员工认购5000股,赠送5000股。这样做,把有限的积累量化股让广大员工分享。这些积累量化股,受益人持股后在公司服务期5年内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转让、继承、赠送,当持有人不存在与公司劳动关系时,由公司职工持股会无偿收回;受益人在公司服务满5年或退休,即享有所赠积累量化股的所有权。

 

③岗位责任股

  岗位责任股的设立,是为了体现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二次分配的思想。岗位责任股的基本含义是,在岗持股,因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岗、卸职,则必须将所持岗位责任股转让;另一方面,岗位责任股有基本持股要求,在岗中层干部必须达到最低持股要求。

 

 

岗位责任股的设置体现了经营者持大股、骨干多持股的分配原则,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单位技术经营管理骨干在持有持股会会员股基础上,均以自然人股东身份按规定的股份额度足额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把责任、权利和义务均融入股份中。骨干持股按照模块化设置、动态管理的形式;在股权设置上设预留股,起调节作用,以便给员工成长一个可调节的价值空间。

 

 

 

 

实行股权变现,改制时少增资、多释出应成为经营公司组建现代公司的重要原则。

 

此处所谓国有股释出不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交易,而是在一级市场上将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按净资产价值出售给广大投资者。

 

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把所属最好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把好企业的股份大量释出,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这就是所谓的“靓女先嫁”,将好企业的股份卖出去,收回的资金用于改造次优企业,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解除企业的负担。

 

确定股票的价格,一般应以股票的净资产加发行手续费为发行价比较合适。股票价格和股票的面值差距也不要过大,避免给投资者带来错觉。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置换,就是要解决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要解决职工进入市场的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支付标准与工龄挂钩,与职位无关,身份置换要体现公平。”

 

至于员工身份“置换”所依据的资产来源,将会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后的资产。过去有的地方通过将企业部分净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用于置换员工身份的做法是路径迷途,在法律上缺少合法的依据,改革的方向确定后,路径的合法性就成为关键。

 

  这次出台的文件规定可以用“三产”安置职工,“三产”分别是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这就是859号文件的核心,即把国有企业的非主业剥离出去,然后将辅业改制,改制后这些辅业就和主业或者没有产权关系,或者仅有少量法人股权关系,两者之间关系是市场关系,

 

至于辅业怎么转制,具体运作办法是:职工首先要和原来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跟新的企业——辅业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在企业以净资产安置员工后,原先的员工同时具备了员工和股东的双重身份,这样将原先的“下岗分流”转为“改制分流”,既达到职工再就业的目的,又实现身份转换;而主业精干后,也更容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投资介入

 

“用净资产安置员工”的前提是员工自愿,企业不能强迫职工入股,可以选择不同的偿付方式,除了净资产安置员工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把股权转成债权;二是可以转换成优先股;三是用现金支付;四是由经营者来收购这些员工的股权。如果员工选择以净资产来偿付,还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

 

859号文的一个重要突破在于可用国企的“三类资产”中的净资产折抵补偿金 或股权,从而解决了“钱从哪里来”、“钱如何花”和“人往哪里去”。

 

两种持股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在资金来源上有很大区别。普通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公益金、工资结余、福利费的一部分,转化为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资金仅靠以上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包括政府奖励、承债式持股等方式。
有时仅靠这些还不能保证经营者持大股,这时就要通过股权结构设计、与政府签订协议、要素折股等方式,保证经营者对改制后企业经营的实际控制权。

 

1、  人员方面
由于在改制过程中要处理好人员身份转变的问题,因此身份置换的补偿是一项重要的改制成本。一般人员方面的成本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
2)
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
3)
退养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病休人员补助费
4)
职工遗属补助费
5)
富余职工安置费等等

 

二是理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对分流安置到非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也要与原主体企业变更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可用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程序报批后减冲国有资本。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药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的各项支付,包括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其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其价格应
以评估值为依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主体企业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保险关系以及职工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3)欠职工费用一次性划出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遇到的实际问题,《意见》提出企业改制前欠发、欠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改制时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也可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或提留。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且职工补偿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可以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这些职工所需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所谓的买断工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政策上并没有买断工龄这种说法。那社会上怎会有买断工龄这一说呢?

 

目前企业买断工龄支付的费用往往高于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其主要是针对40多岁届临退休人员而言。企业要与他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将距离其退休时间的年限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方式,因而才有了买断工龄之说。这种做法说到底是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买断工龄的可能。

 

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是应当区别的,一种是企业已经濒临破产,或者已近破产,支付职工的补偿金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企业是一种增效的减员,企业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关于支付职工的补偿金的多少还要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为这是民事合同,受合同法保护,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受到重视。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当前对买断工龄起码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

 

但是,国家扣下来的职工工资并没有全部用于职工的生活保障,相当一部分被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之中,或用来铺了新摊子,总之是被挪用了。如果要职工和企业脱离关系,按道理,就得把过去由国家集中起来的,用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的那部分钱退还给职工。买断工龄,买断的价格就是在职工在职期间,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这笔理论上集中起来的工资差额,实际上已经被企业花掉了,已不存在了。只能从现有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加以变现作为补偿资金。中央讲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中的有偿,在量上应该是职工理论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差额的总和,与企业的现状和支付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三)妥善处理支付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
  支付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涉及到劳动关系方方面面政策较多,遇到的问题也很复杂,必须准确运用政策,妥善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原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可征求职工意见,可将经济补偿金折成股份在新企业入股,新企业与录用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应条款,或签订持股回购协议书,根据企业或职工意愿,将来可由企业将职工持股购回。

  对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选择一次性安置费的,由职工提出自谋职业申请,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用。对不提出申请的,企业按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应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可不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关于计发经济补偿金在岗年限问题。可考虑按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在岗职工的解释为基础,结合各地企业改革实际,由当地政府确定。

  4、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问题。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没有工资或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考虑按改制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及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可以企业劳动工资报表为依据,对改制前企业平均工资超常增长的,按工资指导线控制办法予以扣除;对实行年薪、销售收入提成等分配办法个人平均工资过高的,可参照国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规定,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5、关于确定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基准日问题。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准,或以批准改制之日为准,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为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便于操作。按改制批准之日,因改制操作期的不确定性,改制企业往往不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些企业改制(破产)操作期很长,有的长达几年,有的企业这段时间职工一直提供着正常劳动,劳动关系不好理顺。

  6、关于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应从改制资产中预留一部分给新企业或有关部门,解决他们参加医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