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100)


  
  3、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的秩序相协调,因而税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这种技术性的特征在税法的构成要素的设计及税法实施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正是由于税法异于一般法律之处的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故未经过专门的学习和训练的人很难胜任审理税务案件的需要。而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对税务知识了解不充分,特别是税制改革以后,各项税收制度法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税务纠纷案件的最大障碍,导致税务纠纷常常不能及时受理,增加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难度。“从美、德等国家的经验来看,单设税务行政法院的主要理由是税收的计算越来越复杂专业,一般法官的知识能力无法介入。”

  4、税收司法法治化的要求。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依法治税在司法领域的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大量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第二、有足够的法官来及时处理大量的税务案件。而这两个条件的满足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就必须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才能实现。没有专门的税务法院和专门的税务法官就很难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使得大量的税务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如果这两个前提条件都实现不了,所谓的依法治税只能是空洞的口号,实现依法治便遥遥无期。

  税务纠纷案件如果不能够及时审理,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审理税务纠纷案件,解决税务纠纷,限制税务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制裁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力地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主张建立税务法院的最主要依据。我国一些地区设立税务法庭的实践也表明,设立税务法院对于解决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大量性,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推进依法治税的方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从国外经验看我国设立税务法院的可行性。

  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管中都设有专门的税务司法机构。这些国家的专门税务司法机构一般被赋予了较高的司法权威,具有较强的司法独立性。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意大利、韩国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在美国,税务法院有19名法官,在全国各地巡回视察、处理案件。对税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加拿大,税务民事案件必须首先交由税务法院审理,对该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联邦法院,直至最高法院。税务法院作为联邦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独立行使职权,与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纳税人而言,选择税务法院的好处在于一方面纳税人可以不必先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可以将案件交给精通税收事务的法官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