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美国联邦税务法院是专门审理涉税案件的法院,在维护税法统一,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小额诉讼程序简便易行,它甚至被誉为“人民的法院”。美国联邦税务法院的前身是创立于1924年的税收上诉委员会(BTA)。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税收作为美国政府加强财政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明显。随着新税种的不断出台,各种税收争讼日益增多,但同时,在行政管理及司法处理上都缺少一个能够有效解决此类争端的机构。为适应这一要求,1924年6月2日,税收上诉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政府行政分支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它专门负责处理所得税、遗产税、超额利润税、赠与税等方面的争议。1942年,税收上诉委员会改名为税务法院,但其实质还是政府行政分支机构。1969年,税务法院被纳入司法体系,更名为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税务法院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并在洛杉矶有一个分部。总部共有常任法官19名,另聘有特审法官和高级法官。每一位常任法官经参议院审议通过后由总统任命,任期15年,可连任至退休。必要时,首席法官可由退休的高级法官返聘担任。而特审法官则是为贯彻“尽快结案”的原则而增补的法官。他们由首席法官任命,工资为常任法官的90%,其他待遇一样。目前税务法院共有特审法官17名,他们主要负责小额诉讼和申报判决案件;经首席法官指定,亦可负责其他案件的审理准备工作、提出判决建议和书面意见。特审法官的权威与常任法官无异。每年,法官们用于在全国近80个大中城市巡回办案的时间为39个星期。联邦税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由国会特别规定。最初,税务法院主要审理因税务局发出的欠税通知书而引起的争议。目前,对这方面争议的审理仍是税务法院的主要工作。欠税通知书一般针对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及特定国内消费税等税种(偶然所得税于1998年废止)。除此之外,税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还包括退还多付税款之诉、申报判定之诉、公开披露之诉、合伙及小公司之诉、受让者义务、诉讼费用、税收利息、禁过早征税、紧急处置财产征税、不动产利息扣除等方面的诉讼。但是,税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有一定局限性,如预扣雇员所得税问题只能在地区法院或申诉法院得到解决;错征、优先留置权及附带问题,除非能构成返还之诉,否则只能在地区法院结案;另外,一般情况下,税务法院对国内消费税无管辖权。在美国,纳税人遇到涉税纠纷时,既可以到税务法院,也可以到地区法院或申诉法院去起诉。选择向税务法院起诉,纳税人可不必先缴税款,这样可使纳税人在资金周转方面较为灵活。